国债资金及其管理
录入:农经股 # 2008-11-7 人气:822
1、什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防止经济下滑,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指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1998年,我国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性建设,进行反周期调节。
第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第三,为支持外贸出口,分批提高了纺织原料及制品、纺织机械、煤炭、水泥、钢材、船舶和部分机、电、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了“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
第四,为扩大吸收外资,调整了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降低了关税税率。 第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了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分三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基金、收费共计727项,减轻企业负担370多亿元。
1999年,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为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其主要内容是: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的结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等等。
2、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
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人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两类:一类列人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项目和中央部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3、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向是什么?
1998年国务院对增发1000亿元国债所筹资金的使用确定了以下原则: 第一,只能选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绝不搞一般性工业项目。 第二,资金要优先用于加快在建项目建设以及已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三,既要考虑迅速拉动经济增长,又要切实防止一哄而起,搞项目重复建设,盲目追求建设速度。
第四,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由中央统筹定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新上项目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所有项目都要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上述原则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国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是: l、增加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结合防汛抗洪,抓好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和大湖重要堤烷的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长江、黄河中上游天然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等。
2、继续加快铁路、公路、电信和一些重点机场建设。
3、扩大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重点用于大中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供水、供暖、供气、城市道路和绿化等。
4、建设500亿斤仓容的国家储备粮库。主要由地方政府按统一标准包干建设,地方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免除相关的税费,并由国家粮食储备局选派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5、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工程,同时抓紧进行城市电网改造。
6、增加公检法及司法设施建设投资。
1999年6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除了继续坚持1998年确定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外,着重强调了五项原则:
第一,优先安排弥补去年国债专项投资中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确保这些重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
第二,优化支出结构,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债资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加技改贴息支出。
第三,转贷资金安排要与地方财力相适应,要与地方偿还能力相适应。凡是地方财力不足的,1999年安排增发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1998年国债项目的资金缺口,一般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四,资金安排要适当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拨款要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同时在转贷条件方面,实行差别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
第五,明确还贷责任。强调各省市对所借国债转贷资金和银行贷款一定要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有效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贷。
根据上述原则和实施情况需求,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主要安排在以下几个方面:
l、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城乡电网改造; 3、企业技术改造;
4、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5、交通建设;
6、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7、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8、高校扩大招生基础设施建设; 9、文化设施建设; 10、中央直属粮库建设。
4、国债转贷资金的范围是什么?
国债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
5、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的“同比例拨付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所谓同比例拨付是指,各项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从总体上讲各项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
6、为什么强调国债专项资金与项目其他配套资金的同比例拨付? 这是由国债专项资金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在于带动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如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国债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就得不到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国债专项投资选择的项目都是对当前和未来具有较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工程的建设进度、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如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就有可能出现“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国债专项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从1998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的各项资金到位情况看,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率大大高于配套资金的到位率,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不很理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使一些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1999年在新增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特别强调了配套资金的到位。实行同比例拨付,目的在于督促配套资金到位。对配套资金确实不到位的项目,要视情况,调整项目,调减资金。
7、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的“拨款管理责任制”?
1999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决定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各级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同比例及时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对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谁签字,谁负责。同时,下级专户的资金拨付,必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如果下级在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出了问题,也要追究上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8、基本建设项目有哪些类型?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l、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或总投 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