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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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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案例剖析

【案例1】违法分包案件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路桥公司项目部与赵×签定《劳务分包临时协议》,将该公司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内所有施工项目承包给赵×,该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辅助工程及临时设施不另行计量;承包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和施工合同中签证单价的94%计量,税收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2005年10月,赵×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范围内的所有土、砂、石方的开挖、回填、平整、碾压、运输承包给甫×。该协议明确双方签订协议的依据为:

1、交通局与路桥公司签订的二级公路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总合同);2、二级公路合同段施工图;3、二级公路合同段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4、路桥公司投标文件及预算书。合同还约定:合同工期为170天,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提前一天奖励500元。合同价款为土、砂、石的开挖分别为2.7元/m、5.2元/m、10元/m;土石方回填、碾压4元/m。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工程指挥部拨付给项目部的百分比相应支付给甫×,工程尾款从工程指挥部同意转序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2005年11月,甫×与刘×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刘×向其提供挖掘机在前述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范围内使用,月租金4万元,月工作时间240h,租期6个月。双方还约定:甲方(甫×)在开挖工地必须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和监督刘×施工,机械师由乙方(刘×)负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调动及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如甲方拖欠乙方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工及退场,甲方并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后乙方依照约定将挖掘机运到施工现场,并按甲方的要求自行进行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土方的开挖、回填施工,后因甲方拖欠款项,乙方(刘×)退场,甲方对乙方(刘×)所作工程质量无异议,双方对所欠款项进行了结算。因甲方未支付所欠款项,乙方(刘×)将路桥公司、项目部、赵×、甫×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争议

本案件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路桥公司与赵×之间、赵×与甫×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的法律关系,甫×与刘×之间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是:路桥公司与赵×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分包临时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赵×与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赵×与甫×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当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而甫×与刘×之间签订的合同标题就是《租赁协议》,并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压路机等机械的使用惯例就是提供机械一方不仅仅提供机械,而且还要安排操作人员根据使用人的要求实际进行操作和施工,因此,刘×的法律地位应是出租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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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路桥公司与赵×之间、赵×与甫×之间是均属于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甫×与刘×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际上具有施工合同的性质,刘×在法律上具有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法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款项。理由是: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标题,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和实际履行的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进行对比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何种合同类型特征,该合同就是对应的合同类型。本案件中,路桥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赵×个人,赵×又将其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甫某个人,甫×又以租赁机械的形式实际上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刘×,其相互之间均是无效的施工合同,路桥公司、赵×、甫×均没有实际进行施工,只是收取管理费,但刘×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为实际上的施工人,因法律上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相人,但正如本案件的情况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将工程又转包给他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经过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如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之签订合同的违法分包人,则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本解释的规定正是考虑了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现实,是立法上的一个突破性规定。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因刘×实际上进行了违法分包项目即土方工程的施工,因此,刘×有权起诉违法分包人,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追加发包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2】××高速公路边坡坍塌重大事故 ●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高速公路×合同段左侧上边坡发生坍塌,将8名正在施工的民工埋入土体中,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省交通厅已按要求,对全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同标段全面停工整顿,查找安全隐患,改进安全工作。 ●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边坡的黄土含水量增大,边坡失稳,造成坍塌。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问题,该合同段安全生产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谈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施工单位特别是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施工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对近期频繁的降雨和边坡外漫水浇地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施工单位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但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2.劳务队违反规定擅自施工。按照规定,劳务队必须在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领工员和监理人员在场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才能开始施工。负责该段护面墙施工的劳务队明显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领工员和监理人员还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也缺乏严格管理。

3.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也不够。驻地监理特别是现场监理安全意识不够,对频繁的降雨和坡上漫水浇地对边坡稳定产生的影响,未引起重视,也未能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施工安全。

4.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也不够。 ●经验教训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除××省对事故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外,经研究,交通部对有关责任单位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劳务人员缺乏管理,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在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活动。并建议建设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完全履行监理职责,对该事故负监理责任。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进行通报批评。

3.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3】作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资质、违章作业引起生产安全事故 ●案情

×县要修一条县级公路,郭×通过关系承包了一段公里的工程,随后,郭×将其转包给张×,张×又将其分为三段,分别承包给于×、范×和林×。林×承包的路段由于开山架桥的地方较多,因此雇用了较多的施工人员。为了尽量减少开支,林×明知刘×之子刘甲、刘乙、刘丙无爆破员作业证书,仍以每天20元的报酬雇用,并要求刘甲既要完成其自己的爆破任务,还要管理好其两个弟弟的爆破作业和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为此,林×每天多给刘甲5元。由于刘甲等人均是当地农民,根本不了解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爆破过程中仅仅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同时,林×也没有制定或要求刘甲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小事故。但林×对之不以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业中,刘甲因操作失误,造成6人死亡,多人重伤。 ●分析处理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资质以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原因引起的生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在此前提下,有关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作业的基本安全规程,不得无证作业。

在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者没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而违章作业,结果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实践表明,发生爆破危险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此案中,林×应当派专人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但其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而是让刘甲兼任安全管理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爆破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但是林某既没有做到这一点,也无视多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林×与郭×、张×、刘氏兄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采石场石崖崩塌2人被活埋,应急救援不力 ●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年6月18日早上6点多钟,×采石场发生惨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政府安检部门勒令停工整顿的“××石场”,不经整改而偷偷开工,结果30m高的石崖发生崩塌,300多m的石块落下来,当场将停在石崖下的一辆货车砸瘪,2名正在采石的工人惨遭活埋。 石场位于一座山的半腰上,老板叫工人在山的半腰挖了一个巨大缺口开采石头,这个缺口形成30m高的石崖,事故现场就位于这个石崖的底下。

据当地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后,工人们不敢靠近事故石场进行抢救,他们打电话给石场老板洪×,洪×没有及时向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公安部门报警,而是打电话给附近一家农场负责人要挖掘机来挖落下的石块。

这位农场负责人也没有马上把挖掘机开到现场,他赶到现场后却迟迟拿不出具体的抢救措施。结果一直拖到上午9点多钟,石场老板洪×才打电话向县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援助。由此耽搁了2个多小时的宝贵抢救时间。

县有关部门先后于18日上午11点多钟赶到事故现场,他们先叫来一台推土机在事故现场推石块,把压在石块下砸瘪的汽车拖了出来。然而当推土机向石堆层的里层推进时遇到了困难,因为两个人埋在里面,推土机推进极有可能伤及到埋在土里面的人。石崖顶部还在不时往下落石块,推土机在下作业,极有可能造成再一次崩塌,发生第二次事故。因此,抢救工作进行到18日下午6点多钟后停下来,人们决定第二天调派挖掘机来挖掘埋在石块里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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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监工作人员介绍;挖掘机作业臂很长,能让操作人员远离崩塌现场进行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直到19日下午4点多钟才有一部挖掘机被运到石场。工作人员对石崖顶部的危险石块进行清理后,把挖掘机开进了事故现场,经过30多分钟挖掘,终于找到了埋在石块里的两人,这时两人早已经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开采。洪×在组织开采过程中,严重违章,只顾采石赚钱,不顾安全生产。特别是在政府安检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后,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隐患,而是继续安排民工违章开采,冒险作业,致使岩山坍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救援组织不力,救援方案错误。事故发生后,洪×没有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找朋友帮忙,由此耽搁了2个多小时的宝贵抢救时间;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后,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到场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而是采用调推土机推石块的方法;到下午6点多,又决定暂停救援工作,第二天调派挖掘机来挖掘埋在石块里面的人。 ●经验教训

1. 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洪×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赶到了事故现场,但组织事故抢救的方案和方法不合理。 ●预防对策

1.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现实工作中,许多单位不重视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作。

2.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锻炼应急救援能力和发现预案存在不足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教育、建立专家库等途径,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3. 对违章开采要坚决加以制止,决不能以罚代管。

【案例5】××顶管工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设施 ●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年9月20日,在顶管施工进行管道内清运土方作业时,3名施工人员昏倒在距竖井38m处管道内,管道外面的施工人员发现后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管道内施救,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后调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 ●事故原因分析

公路工程安全案例剖析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案例剖析【案例1】违法分包案件●案情简介2005年3月,×路桥公司项目部与赵×签定《劳务分包临时协议》,将该公司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K20+000至K23+000内所有施工项目承包给赵×,该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辅助工程及临时设施不另行计量;承包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和施工合同中签证单价的94%计量,税收由乙方承担(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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