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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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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正文内容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参考资料

·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我看一向落叶的庭院悄悄润湿了街面

我看他干干净净的模样也许环卫工人付出了艰难我看往今日的垃圾箱前并无往日的脏乱或许是督查组的光临开创了文明的新天

我看一只黑色的鸥鸟

振翅掠过海面的浪潮

我看水波暴怒而汹涌

淹没亚特兰蒂斯的圣朝

我看山羊涂金的四蹄

急切奔向矗立的绞架

我看黑影慢慢地走近

亲吻艾丝美拉达飘飞的裙角

我看他步向断头台

捧起路易十六的头颅

我看他翻开钢琴盖

奏起致莫扎特的安魂调

人世浮华世事成败

不过有助于他时间的消磨

有人攀附他的车辕

他报以微笑的沉默

教堂唱诗班的吟咏中

车轮压碎神的赐,神的国

看看我的朋友——

蓝色宝石别在领口

银线勾勒的羽翼闪闪发亮

他所经之处

花木凋零衰败

夜莺停止歌唱

他优雅地吹灭希望之光

啊,这永恒的死亡

我一阵激怒澎湃的风,重重的刮向矮小的青草和花儿,我看它们随风飘扬,也许正在茁壮的成长;

我看秋雨哗啦啦的下着,缓缓的落在人们打的雨伞上,我看雨伞上流下的小雨滴,沉重的打击在蜗牛的背后;

我看雨中的雷电,无情的打落树上失误枝芽,我看柔嫩弱小的枝芽,肆无忌惮的落在湿润的泥土里;

我看秋雨后与阳光相映的彩虹,赤橙黄绿青蓝紫让人难以忘怀,我看它照着世间万物,好似万物的保护神一般。

像风一样怒吼,像雨一样清柔,像雷电一样奋力击打,像彩虹一样光彩照人;

也许有天你会像它们一样,曾经想成为它们的梦想,如今唾手可得,随着季节的起伏而飘逸,努力让我看到一个美丽的世界。

最新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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