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勘查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声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勘查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办理材料:
详见申请资料清单
注意事项:
1、请注意有限期的申请材料是否过期;
2、收取的材料落款时间必须都在受理时间之前;
3、收取的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要盖章
示范样表及空表下载:
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软件填报,软件内附填表说明)
结果名称:
勘查许可证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探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探矿权新立办事指南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收费标准及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受理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勘查矿产资源:(一)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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