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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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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重新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培养费。缴纳培养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但经校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欲提出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

3.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八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重新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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