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闽劳社[2002]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12.02 【实施日期】2002.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4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对象。 1 / 2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
惠证》: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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