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1999年 6月 18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科发计字 [1999]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审查
第三章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 \创新基金项目 \立项过程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 根据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以 下简称 \暂行规定 \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创 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审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 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审查
第四条 立项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评估、招标。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已通过、受 理审查或满足招标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一般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 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一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理想审查。
(二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评估或竞标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三对评估或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四 技术、 市场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较大的项目, 可采用上述规定的立项审查方式进行组合 审查。
第六条 申请创新基金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评估、对企业 进行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立项审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创新基金需重点扶持且无偿拨款数额较大、具有较多潜在承担能力单位、具有明 确开发目标的项目,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 招标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第八条 立项审查工作执行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
第三章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
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招标工作的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在经科技部和财 政部认定的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 代理机构从事过科技项目招标工作, 并具 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参加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 (以下简称 \专家 \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 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 对审查项目所书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 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年 龄一般在 60岁以下;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应依据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 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 明情况, 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 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 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 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 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 代理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 密。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有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的,科技部和财政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 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外,并 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
申请企业在收到管理中心制发的合同书草本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 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