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确定的工程量,必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及指挥部四方现场测量核实。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12条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批和工程变更费用申请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形式审批。
第13条 各类变更正式申报和审批前,有关各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和方案。必要时可由总监办主持召集各方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提出单位要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现场,必要时指挥部组织会审会或专家论证会进行审核。
第14条 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
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工程部负责组织,分工程变更方案审查和工程变更设计审批两阶段实施。 A类变更程序
首先由工程部将《工程变更通知单》下发总监办,总监办通知驻地办、施工单位组织变更工程实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B类变更程序
(1)总监办提出的变更
BM1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总监办在与指挥部和设计等相关单位充分结合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并负责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3日内抄报指挥部一式三份核备。
BD1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总监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逐级审核确认
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2)驻地办提出的变更
BM2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由驻地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并附详实的变更材料一式六份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与指挥部结合后审核批复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3日内抄报指挥部工程部及合同部两份核备。
BD2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驻地办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经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C类变更程序
CM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并附详实的变更材料一式六份经驻地办审核后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与指挥部结合审核批复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3日内抄报指挥部一式三份备案。
CD类:估算工程费用>5万元的变更,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一式六份,经逐级审核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按照权限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即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材料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单》附《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一式六份,上报指挥部,经审核确认后由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令》方可进入计量。
对于所有变更中属于重大或较大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核后逐级向上级部门申报批准。
第15条 变更工程的确认。变更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填写《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确认表》,驻地办、总监办进行签字确认,核报指挥部合同部后进行计量。
第16条 《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附件内容应包含变更位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技术要点和验收标准,变更设计工程量和费用说明、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一经审批,等同于原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17条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工程变更申请单》的各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为:驻地办2天,总监办3天,设计单位2天,指挥部7天(指挥部审批权限以内的变更)。 第18条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如果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5日内补办正式文字手续,否则不予支付。
第19条 工程变更资料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和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制,并建立台帐,妥善保存。变更文件编号要统一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A类变更:AM-01 AD-01 AE-01
2、B类变更:JL1-BM/BD/BE-01 JL2/3-BM/BD/BE-01 3、C类变更:LQ1/2-CM/CD/CE-01
第七章 工程变更协调和检查
第20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协调制度
当遇到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工程部负责召集各方参加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召开专家会研究决定变更方案等事宜。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所涉及技术问题较复杂,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工程部负责召集指挥部相关部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
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召开专家会研究决定变更方案等事宜。 第21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指挥部每月举行1次联合会议,对上报的变更及审批的变更意向进行审查。工程部负责召集相关科室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检查。 检查的范围:
1)所有变更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变更项目和指挥部批复的变更项目。与会人员均可对每个变更项目提出检查意见,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决定。
2)检查通过的变更项目的费用是该项目的最终费用,如果监理单位批复结果和检查结果不一致,应按指挥部检查结果执行。
3)工程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监督会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22条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和工程变更申请必须及时申报,严禁无故拖延,否则指挥部将不予受理。
第八章 罚则
第23条 指挥部将对涉及下列情况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全线通报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将给予警告、清退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程变更的申请单位,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弄虚作假;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造成损失; (3)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接受贿赂,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
(4)施工、监理单位肢解变更,规避指挥部审批的;
(5)指挥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对变更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24条 对于总监办、驻地办审批权限的变更,经核实存在明显违反变更管理规定的,对审批单位处以批复变更金额差额的罚款。
第25条 未经指挥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挥部可以诉诸法律。
第26条 在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因指挥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变更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27条 本办法由滨海公路(西段)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变更程序与表格
1.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一阶段(方案、估算) 2.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附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工程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单(指挥部内部) 4.工程变更通知单(指挥部、总监办) 5.工程变更申请单(施工单位) 6.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计算表(附表)(施工单位) 7.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驻地办) 8.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总监办) 第二阶段(变更令、支付) 9.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指挥部) 10.工程变更令(总监办) 11.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变更令附件1) 12.工程变更单价协商表(变更令附件2) 13.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确认表(施工单位) 14.工程变更项目支付方式明细表(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