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0。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河东旧城区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8。重要区域(如滏南新区)平均不大于2.0,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1.8。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
;.
.
第六条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第七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第十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
;.
.
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四)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