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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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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0。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河东旧城区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8。重要区域(如滏南新区)平均不大于2.0,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1.8。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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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第七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第十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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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四)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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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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