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2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 总迁移量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以Pb计)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 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 霉菌计数 检验方法 GB 4806.7-2016 GB 31604.8-2016 GB 31604.2-2016 GB 31604.9-2016 GB 31604.7-2016 GB 31604.41-2016 GB 31604.19-2016 GB 31604.31-2016 GB 14934-2016 附录B GB 14934-2016 附录C GB 4789.15-2016 1
序号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 1,3-丁二烯特定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 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检验方法 GB 31604.21-2016 GB 31604.44-2016 GB 31604.12-2016 GB 31604.16-2016 GB 31604.30-2016 注:本表中特定物质迁移限量或残留量项目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的具体材质品种在GB 4806.6-2016标准及相关公告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如针对具体材质品种无该项要求,则不需要检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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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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