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土地法学
案例分析
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
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进行处理。
3.江苏省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于1999年5月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占用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新芋村三组、新黄村五组和史芋村的耕地共亩,作生活、办公和施工临时场地用,其中新芋村三组亩作临时生活和办公用地,新黄村五组亩作临时居住地,史芋村亩作临时停车场和生产设备堆放用地,并在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简易建筑物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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