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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形与进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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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形与进展对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前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的恢复试办,90年代萎缩低迷和2003年后的迅速进展这四个具有明显特征的时期。2003年末后的农业保险在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经营主体等诸方面发生了重大转变,被以为是我国农业保险真正兴起的开始,是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新阶段,本文的讨论针对这一阶段。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004~2009年,中央政府连续发了6个涉农1号文件,其中都有针对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论述。5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成绩显著:形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六种试点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逐渐增多;农业保费收入迅速攀升。

(一)形成了六种试点模式

新阶段,全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理论探讨集中在2004~2005年,2006年后各模式的相对特征在实践上基本定格。总体上看,目前国内出现了上海市的“安信模式”、吉林省的“安华模式”、黑龙江省的“互助制模式”、浙江省的“共保体”模式、四川省的“安盟模式”、江苏省的“联办共保”模式。虽然各模式的运作方法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承担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按照市场要求运作,盈亏自负,各级政府对试点险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逐渐增多

2003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财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2004年以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有7家、2006年有9家、2007年有14家、2009年上半年达到20家,以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经营格局基本确立。在诸多经营主体中,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农保业务规模较大,《中国保险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4~2008年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费收入比例分别为42%、22%、26%、51%、51%,5年平均比重为%,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农业保费收入迅速攀升

2004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扩张速度分两个阶段。2004~2006年,在中央1号文件的引导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备受多方面关注,全国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分别为亿

元%)、亿元(+%)、亿元(+%),保费收入有了明显增加。2006年后,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6]23号文件,保监会保监发[2008]22号文件、保监发[2008]61号文件、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保监发[2009]56号文件,财政部财金[2008]26号文件、财金[2008]27号文件,以及各省试点方案的推动下,农业保险业务迅速发展。2007年和2008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亿元(+%)、亿元(+%)。2009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31%),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成为全国财险业第三大险种。从国际上看,农业保费收入规模已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

二、我国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特征

总结试点运行情况,我国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

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是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对“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的认识可从中央1号文件、保监会与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和通知、地方政府出台的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三个层面来理解。

1.中央1号文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方向性引导。自2004年起,中央连续六个1号文件中均对发展农业保险有过重要论述。2004~2006年三个1号文件是思想导入式文件,促进了各地农业保险试点迅速展开。2007~2009年三个1号文件力求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明确了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等一些操作性强的政策,这些具体政策促成了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跨越式增长。

2.保监会的《通知》与财政部的《办法》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性支持。在中央1号文件的指引下,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配合出台了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主要有:保监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22号文件),以及保监发[2008]61号文件,保监发[2009]56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财金[2008]26号文件和财金[2008]27号文件等。无论是保监会的“通知”还是财政部的“办法”,这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史上都是开创性的,它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由“务虚”转向“务实”。

3.地方政府的《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性推动。自2006年起,各省陆续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试点方案》或《暂行办法》,在各地省级文件的推动下,市、县甚至是镇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因而迅速铺开。在各省农业保险试点中,安徽省的业务规模不仅增长迅速,而且还成立了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国粮食计划署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试点也选在了安徽。

从中央1号文件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和财政部出台的“办法”,再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施与落实方案,甚至是乡镇政府的任务分解方案,无不体现了行政力量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直接作用,并且这种推动力量渗透了我国各级政府。

(二)财政资金高比例补贴保费

与以前发展农业保险的措施不同,2004年启动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得到了中央财政的支持。2007年4月中央财政支出10亿元在吉林等6个试点省份进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7月支出10亿元用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连续发文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做了制度规定。财金[2008]26号文件规定,对于种植业补贴险种,中央财政补贴35%的保费。财金[2008]27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50%的保费,补贴奶牛保险30%的保费。2008年保险公司全部农业原保费收入亿元,其中来自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亿元,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来自于中央财政的补贴。除了中央财政外,地方财政也对农险保费甚至管理费实施了财政补贴,如《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方案》(2007年)规定,市财政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综合各地实践,中央财政补贴加上省市县补贴,合计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在60%~80%。

(三)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和其股本结构是反映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指标。从承保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看,从2003年前的2家增加到目前的20家,其中包括5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在迅速增加。公司数量的增减反映了市场竞争和市场活跃的程度,经营农保业务的公司越多,农保市场就越活跃。不仅如此,在同一试点地区一般会有多个保险公司参与试点,提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

从股本结构看,除了中国财险公司等个别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性质外,其他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都是非国有控股企业,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则是外资企业,这样的股本结构决定了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要求经营农业保险。

(四)农户自愿投保基本上得以贯彻

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新阶段试点中,有的试点地区还专门下发通知禁止“强迫农民投保,禁止用保费抵扣农民粮食直补、农资增支综合补贴等惠农补贴资金”。可以说,农业保险的现行实践充分体现了农户自愿投保原则。不过,依照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有些试点区域的部分险种采用了捆绑式销售或集体投保的做法,如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形与进展对策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形与进展对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前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的恢复试办,90年代萎缩低迷和2003年后的迅速进展这四个具有明显特征的时期。2003年末后的农业保险在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经营主体等诸方面发生了重大转变,被以为是我国农业保险真正兴起的开始,是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新阶段,本文的讨论针对这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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