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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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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1份。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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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年组织2次由总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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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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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因素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是使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一般规定

1.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公司的干部、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所有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公司对各级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并做好证书的复检换发工作。

1.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每一个职工要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1.3、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员进行安全知识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法律法规,从而安全科学地组织施工管理与作业。

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 学时。

b. 公司专职安全员每月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c.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月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d.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月参加由所在项目部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1.4、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执行安全知识考试

1.4.1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对新工人(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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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

2、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公司级教育内容:

A、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B、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C、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 (2)、工程项目(施工队)级教育内容: A、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B、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C、施工用化工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等知识。 (3)、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A、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B、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C、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D、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E、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转换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施工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 (2)、转场教育内容:

A、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B、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C、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3)、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A、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B、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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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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