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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现予发布。
市长 : 黎桂康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 工水平 ,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 动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 , 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 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 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镇 ( 区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 , 负 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市、 镇( 区 ) 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 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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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 , 对所负责监督的工程进行科
学、 有效的施工安全评价 ;
( 二 ) 对施工难度较大 , 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实施专 项审查 ;
( 三 )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工作 ; ( 四 ) 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采取责令限期整改、 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 情节严重的 , 提请市建设局给予 行政处罚 ;
( 五 ) 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六 ) 定期向市建设局汇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情况 ; ( 七 ) 完成市建设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 , 公开办事程序 , 统一工作标准 , 推进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 规范化。 第八条 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 配备安全 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 书。
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向施工企业支付措施项目费 ( 包括其它措施项目费 ) 。其它措施项目费应当包 括临时设施、 文明施工措施、 特殊安全施工措施、 特殊工种培训等方面费 用。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 , 明确具体项目和费用。其它 措施项目费应当专款专用 , 并由建设单位根据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情况按合 同支付 , 确保其它措施项目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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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标准、 要求和所需
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 ,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和市政、 水利、 电力、 电讯等有关部门 , 对可能损坏毗邻建 ( 构 ) 筑物、 市政公用设 施、 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 手续: ( 一 ) 可能损坏道路、 管线等公共设施的 ; ( 二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 三 ) 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的 ; ( 四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 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合格的
, 并委托施工 , 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技术 规范 ,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 与工程质量、 工期 和投资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 准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 , 实行分级负责的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 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 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 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 负责。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该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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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承接的分包工程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 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持 证上岗 , 并按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 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 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并采取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 ( 一 ) 深基坑施工 ; ( 二 ) 人工挖孔桩施工 ;
( 三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升降和拆除 ; ( 四 ) 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的安装和拆除 ; ( 五 ) 施工用电 ; ( 六 ) 其它危险作业。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 ( 构 ) 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 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 造成损坏的 , 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 并报安监机 构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 , 采取措施控制和 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水、 固体废物以及噪声、 振动对环境 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使用的各类生产用品和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 不得危及作业 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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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 具 , 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 不得 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取得资格 证书后 ,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支 付保险费。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 材料堆放、 场地道路、 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 , 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 经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 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 术标准、 操作规程 , 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 的作业程序、 作业条件和违章指挥行为 , 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