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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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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4]64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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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建议,如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 2 / 5

第五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核实,符合《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第六条 《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文书。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七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第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文书。

第九条 《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询问的记录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监督检查类别,应当准确注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品种类别和 3 / 5

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类别。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情况记录的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撰写的调查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处罚建议。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结果。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 处罚建议,应写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案物品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条件、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等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封条》配套使用。 4 / 5

第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填写《()物品清单》。

第十五条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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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4]64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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