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于学期开始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面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专业、班级学习时,可转读其它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第五十四条 学生婚育的学籍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无心向学,继续违纪者;
2.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退学警告者;
3.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定,然后由学校批准发文。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事故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累计达30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开除学籍和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4.开除学籍和自动退学的学生,学费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过期不办理和离校者,交由保卫处处理。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份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所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华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细则》有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包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余学生可在结业后至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期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和考核。重修须经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服务中心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需学分,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累计达30以上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有需要,应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和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习优秀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评选活动。继续教育学院向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核违纪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5.开除学籍。
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依据申诉程序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其它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