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 (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材料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成果应在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 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关的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成果文本;
3.成果立项文件(研制单位提供);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省部级、行业技术委员会评审); 5.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期刊发表的论文;
10.科技成果介绍PPT(5~8分钟),供评审会议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主要用途; 3. 技术原理; 4.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与同类先进成果主要技术指标比对情况; 6.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7.节能减排及经济效益; 8.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十五条 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与书面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U盘1个。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选分为申报资料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应少于5家单位,主任委员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常委担任,委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每项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主、副审制,主审1人、副审2人,主审人对评审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或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重新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主要完成单位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评审总得分95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2.二等奖:评审总得分90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3.三等奖:评审总得分80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
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或关键技术有创新性的亮点,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评审总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的科技成果奖项。 3.未经企业内部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四章 评审会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采用会议形式评审。会前应将成果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供评审委员,使其熟悉成果内容,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并审议通过科技进步奖评审规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在专业评审组会议上采用PPT格式,介绍成果的主要用途、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和创新点、与同类先进成果主要技术指标比对情况、推广应用前景、节能减排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对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质疑,成果主要完成人答疑。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主、副审人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正确性、创新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等十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