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4.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6.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0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0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2.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