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土地整治规划目标,拟定在我镇的柏坪村、双凤村、燕岩村、福来村、集美村、红光村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根据投资情况可以两村为一项目或分村为项目实施。规划参与整治面积2430.81公顷,可新增耕地168.00公顷。 三、基本农田整备区
为了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为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对集美村和红光村基本农田以外的零星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以后补划一些未知的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我镇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998.62公顷。
19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坚持因地制宜和可操作性原则对土地利用进行分区,建立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措施,并对土地使用的具体用途、使用要求、使用强度、限制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鼓励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向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转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园地、林地向耕地转化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我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在除古蔺河边与主要交通沿线外的其他区域,布局区域均为水利、交通设施相对较好,排灌能力较强,耕作运输方便,优质耕地集中连片的区域,面积3125.90公顷。
管制要求和规则:
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
20
但不得扩大面积;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5、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全镇一般农地区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镇村、独立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均划入一般农地区,包括园地、部分其他农用地,面积1720.94公顷,主要分布于河谷两侧和主要交通道路沿线。
管制要求和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21
项目除外)。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建制镇集镇所在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13.98公顷,主要分布于福来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制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场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141.74公顷,主要分布于红光村、福来村、双凤村、柏坪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农村居民点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22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采矿地、变电站、输电线基座、通信设施以及需要特殊选址的工业用地等用地,总面积15.70公顷。
管制要求和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21.00公顷。
管制要求和规则: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