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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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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分级的规定。

本标准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分级与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原则,采用按服务人口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三级的分级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基本对应。本标准的大型馆适用于大多数省级和副省级馆,中型馆适用于大多数地级馆,小型馆则基本适用于县级馆。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内容与项目构成。

为确保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正常运转,必须命名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相互配套。

场地建设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的集散场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读者十分重要。

公共图书馆基本用房八个项目分区是根据其服务功能、工作需要并考虑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形式的发展要求而确定的。

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不同,对建设用房的要求也就不同。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房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和建议不设的项目,可供参照。总的原则是,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具有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形成的特点来调整用房项目构成,既要保证服务功能的发挥,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条文第十五条列出了几类主要的公共图书馆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的细目和配备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做了规定。

图书馆技术设备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条文第十六条列出的12类图书馆专用设备,其中1~6、11类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的设备,是保障公共图书馆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7~10、12类是公共图书馆根据情况选择性配备的设备。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要求。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随时利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实用、便捷是高效的前提。在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基址时应把方便利用、建成后能真正发挥效益作为第一要素考虑。为方便利用,真正发挥效益,公共图书馆宜将基址选择在人群聚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区域。偏于一隅,短时间内形不成人流聚集,最终因利用不便而导致少人问津,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大的浪费。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往往是寸土寸金之地。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形成尖锐矛盾时,应以总规模控制下的小而分散化解单体大规模建筑的用地矛盾。

公共图书馆的选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以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为目标。在同一城市内,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各自服务半径的要求。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是综合性因素,应参照有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执行。公共图书馆基址选择的地质条件,特别强调“地势高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地势要高,防洪水、雨水滞留;二是日照通风要好,避免把基址选在水边、低洼、潮湿处,这在南方地区是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

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也是公共图书馆选址的重要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对大、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面积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应遵照执行,本标准的控制指标与其是一致的。

公共图书馆是人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又是高雅文化场所,应充分重视其绿地的建设,为读者提供交往和休闲的场所。根据《图书馆建筑设施规范》JGJ38-99绿地率不宜小于30%,以及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

号)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5%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公共图书馆绿地率宜为30%~35%。

第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独立建造的要求。

首先,公共图书馆是学习、研究的场所,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这是它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同之处,宜独立建造。同时,公共图书馆又是人群聚集的场所,这又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相同之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从安全和减少人、车流量的角度看,也不应与同样人、车流量较大的文化设施合建在一起。小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相对较少,从节省用地和建设资金、设施综合利用的角度,宜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时,为保障读者安静的读书环境,内部应全面分隔、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以免相互干扰。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条文表2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

条文表2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册/人),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座/千人),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册/㎡,中型馆280册/㎡,小型馆250册/㎡),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座),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

截至2005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3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0.1~3.4册。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6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1.3册。截至2005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48万个,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2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问题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0.6~1.5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0.3~2座。

表2的“注”对其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一是说明了表2没有包括的服务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指标(0.6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0.3座)计算其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时,其用于图书馆部分藏书获借阅区的使用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1.5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指标(2.0座)执行,并以此计算建筑面积,但最小的图书馆,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件,阅览座位不低于20席,面积不低于300㎡。

二是说明了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三是说明了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几本标准附录没有包含的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包括在表2的建筑面积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根据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调整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

服务人口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基本依据,所以,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然后再根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对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面积的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由于各省、地公共图书馆所覆盖的区域不同、下一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不同,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或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计算机网络用户数量来确定其增加面积。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项目和面积,参照本标准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确定。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建筑面积的方法是:以藏书量(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增加的数量之和),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藏书量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藏书面积。由于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影响到阅览室设置和阅览座位数量,应根据藏书量调整阅览座位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册图书,相应增加或减少一个阅览座位;再根据实际应设的阅览座位数量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阅览座位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借阅区面积。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根据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6册的要求,考虑到今后10年的发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不能过少,也不能无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一般应控制在人均1.5~2册(件)以内,阅览座位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千人2座以内,功能用房的设置更不应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功能范围,因此,总的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原则。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年儿童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早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单位《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根据这一要求,本标准规定可以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设单独的少年儿童藏书区和借阅区。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包括在按服务人口确定的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符合建设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可以分别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和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二者合并建设。符合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二者应合并建设,不宜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等指标,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统计分析,全国省、地、县馆少年儿童阅览座位数分别为阅览座位总数的15%、23%、32%,这与实地调查的结果相吻合。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规定:合并建设的,为少年儿童服务的藏书区、借阅区面积应控制在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国际图联的相关标准,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

根据统计分析,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书库和阅览室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为47.4%,其中省、地、县级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4.7%、46.6%、47.1%。另据2006年10月对全国74所公共图书馆的调查,藏书区和借阅区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大型馆平均为53%,中型馆平均为50%,小型馆平均为45%。两项分析,结果基本一致。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功能的最主要的区域,按照公共建筑功能优先的原则,应体现把尽可能大的面积用于直接服务读者的导向,因此,本标准在现实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藏书区和借阅区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为55%~65%。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实行藏阅合一,不作区分。

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也是直接服务读者的区域。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讲座、图书陈列展览、读者活动十分活跃,成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从调查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面积的21%,但各馆之间内容不一。本标准在附录中规范了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区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根据项目内容和标准的测算,规定其使用面积比例为10%~16%。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正在兴起和发展的一项高层次服务项目,是现代图书馆的方向。调查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并设置了专门用于上述咨询服务项目的人员、用房或区域,咨询服务用房的比例大致为2%~5%。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技术设备区占总面积的比例为1%~6%,各馆之间差异较大。随着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机房等技术设备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考虑,本标准将技术设备区的比例定为3%~4%。

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的图书馆,用房面积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不突破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用房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以后,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四部分使用面积之和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大型公共图书馆应不低于70%,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不应低于75%。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计原则的要求。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现代图书馆在服务模式上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普遍采用尽可能多的开架借阅,资源管理开架与闭架相结合;资源载体纸质、数字、多媒体并存,提供和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围绕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活动,成为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图书馆建筑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强调

空间使用的灵活性,空间环境的复合性,满足服务模式变化对图书馆建筑的要求,使图书馆建筑为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全面实施提供保证。

公共图书馆是集中体现当地文化积淀和文化精神的建筑,其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在满足功能优先、适用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反映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特点,创造富有独特风格的图书馆建筑形象。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总体布局的要求。

对公共图书馆功能进行合理分区,是图书馆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图书馆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图书馆的使用效率。在总平面布置上,功能相同的空间宜集中而不宜分散,严格区分内部工作管理区域和读者活动区域,应强调以读者为中心,与图书馆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从紧凑合理、便于联系、方便调整、动静分区等方面来进行规划、设计。

良好的朝向和通风,对读者阅读、工作人员工作和图书保存都有重要意义,也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总平面布置上应予充分注意,对于中、小型图书馆尤为重要。

根据少儿读者活泼好动的特点,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设置独立出入口,还应在馆外设置开展少儿活动的相关场地。

室外工程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三条流线组织的要求。

合理组织读者流、书刊信息流和工作人员流,使三条流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人、书分流是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书流。藏书库与采编用房是图书馆书刊大量进出的地方,需设置可供运送书刊的通道。为了不影响借阅区的安静、卫生和安全环境,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能根据书刊的流向进行合理的路线组织,既能满足书刊进出、分配的要求,也应保障安全。

二、人流。首先是读者活动人流,其次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人流量大,且持续时间稍长。开馆与闭馆时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期,门厅是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交通枢纽,具有接纳、分配人流的作用,所以门厅内的人流路线要简捷、通畅。人流多的大型图书馆,出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公共图书馆读者人流的另一个特点是呈正反向移动,故设计中应避免人流交叉。员工进馆后应能方便而直接到达工作区,尽量不与读者人流交叉。来访者或联系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但进馆后的流线应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办公区域,不宜通过借阅与藏书区。

图书馆的标识系统有公共信息标识和读者引导标识。在馆区的院内及馆内空间、出入口处、通道处、家具设备等合适的位置上,应装设必要的标识标牌,使读者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图书馆的空间布局、内部功能、服务设施和活动安排。公共信息标识所用图形符号应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符号和图形,读者引导标识应做到简明直观、形式美观。

公共图书馆内人员聚集,应设计出简捷、通畅的应对突发事件时人流疏散的通道。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为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怀,公共图书馆应建成无障碍建筑。无障碍设计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4.1.9条执行,无障碍设计范围遵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5.1.3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分级的规定。本标准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分级与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原则,采用按服务人口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三级的分级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基本对应。本标准的大型馆适用于大多数省级和副省级馆,中型馆适用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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