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9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22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27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备 39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
公共图书馆是各级政府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在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知识和信息基本需求的机构之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典型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设置并维持其正常运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公共图书馆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公共图书馆成为体现社会全面文明进步的窗口之一,成为实现公众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载体之一。 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
本标准是服务于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标准,为各级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业主、建筑设计者、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
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相对独立的单项公共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按我国现行体制,县(含)以上公共图书馆为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县以下的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一般设在同级综合文化站内,属非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列入当地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其中的公共图书馆部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居民区文化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包含公共图书馆(室)。这类公共图书馆(室)应根据新建居民区计划入住的人口数量,结合各自的情况和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明确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这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图书馆事业、设置并保障图书馆运行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按照国家政策,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基层文化单位发球公益性事业单位,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增加投入为起点,
第五条、第六条 这两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规定,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功能需求,经济适用,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公共图书馆建筑应该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同时要坚持环保节约、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遵循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避免贪大求洋、攀比浪费的现象,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中小型图书馆建设。通过构建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的服务网络,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中小型图书馆特别是小型图书馆应以图书流通为主,
以“藏阅合一”为主要形式,全部开架借阅,除特殊馆藏资源(如地方文献)外,一般不设基本书库。在县(市)区域内,要发挥中小型图书馆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进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为特征的“总馆—分馆制”模式,推进街道、乡镇图书馆建设,实现最大程度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则。
“一次规划建成”,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公共财政暂时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用地、建筑物衔接、功能布局等方面,必须按一次规划的设计给予完全预留或充分考虑。 第八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改、扩建原则。
公共图书馆是一川对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周边环境、交通条件要求较高的公共设施。一般的说,各地在大规模开发建设之前落成的公共图书馆,大都坐落在中心区域,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密集的利用人群。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原则上不应牺牲这些条件,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
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原址改建或扩建确有困难的,原则上不应将旧馆改作他用而另建新馆,而应采用改造旧馆和建设新馆相结合的模式,以提高图书馆服务的覆盖半径。单一的大规模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远不及小而分散的公共图书馆群。政府规划、建设公共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九条 本条说明本标准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关系。
公共图书馆建设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公共图书馆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条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 本条提出了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公共图书馆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均等服务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和发展趋势,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本标准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服务人口的计算方法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城市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县城关镇、所在镇的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本标准服务人口计算方法的理由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其直接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为所辖区域其他人口提供服务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间接形式实现的。调查中发现,有些省、地公共图书馆也在市辖区(或城镇)外建立了分馆或服务点,但数量很少,属于示范性的。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应以其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区、自治县、旗)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基层的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县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丰富藏书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的图书配送体系”,为本辖区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的任务。县级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为本辖区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一是附近居民直接到图书馆享受服务;二是采取集体外借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三是采取送书下乡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因此,县级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在以其所在城关镇(或镇)的人口数量为依据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为全县人口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和建筑面积,本标准采取提高以城关镇人口为基数的人均藏书量指标(提高30%~10%)和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提高20%~10%)的方法加以调整。
藏、阅、借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区,藏书区和借阅区的面积基本上决定了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人均藏书量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藏书总和的人均数。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座位数总和的千人平均数。与服务人口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确定公共图书馆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的基本依据,从而也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完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规模的依据,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无法体现不同的服务功能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无法体现由于历史积淀不同、存量资源不同、运行保障情况不同而导致的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因此,本标准在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引入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兼顾因素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加以调整。
服务功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心图书馆功能。为本地区的公众提供文献资源借阅与咨询服务,组织读者活动,是所有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功能。中心图书馆功能是指公共图书馆在承担基本服务功能之外,同时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组织协调、图书馆资源采购整序配送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及服务援助实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功能。中心图书馆完成这些功能,需要有相应的馆舍面积支撑。
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文献资源的数量包括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应该增加的数量。资源的数量与品种直接影响到藏书区和借阅区所需要的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确定的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与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往往出现差异。因此,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确定建设规模的同时,还要兼顾文献资源的数量怀品种因素,从实际出发,按照其实际可能达到的藏书量和相应的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其建设规模。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公共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影响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和持续发展的影响仍相当明显,主要体现在现有的藏书量和购书费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如果只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来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可能导致的问题不仅仅是建设资金困难,还包括因现有实际藏书量少、建成后购书费不足,总藏书量长期达不到建设规模水平,图书馆的作用难以完整实现。因此,在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差距的过程中,现阶段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也应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