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八十八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八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九十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九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80%发放。
第九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第四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九十三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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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九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按期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九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审,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九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零一条 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国家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零二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算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零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零四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产假期满后至婴儿1周岁,每工作日享有哺乳假1小时。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零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零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每天增发10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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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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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工、”等内容编号后打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打印文件校对后,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有专人负责存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第三节 文件打印、复印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签署。
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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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四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五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长途电话。 第一百三十五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六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六、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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