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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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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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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安全警示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标志牌 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 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现场围挡 (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红砖、砼砌块等墙体; (4)市政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严禁透视 及敞口施工。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管理目各类图板 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劳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 企业标志 (2)生活区有适时黑板报或阅报栏; (3)宣传横幅适时醒目。 (1)道路畅通; (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二级沉淀后方可排入 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包括 楼层内)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 (4)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场容场貌 (5)施工现场混凝土及砂浆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7)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8)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9)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按劳动保护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标牌、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文明施工承诺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建筑 保护管理网络图。 7

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

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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