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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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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需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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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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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聘用期限;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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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予以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工作。确需保留原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供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续聘协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续聘的证明及近二年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方可继续在续聘的医疗机构执业。不再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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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地点的,应当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予以取消,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 不同意取消的,应当自收到取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在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多点执业医师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表》,将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的多点执业医师情况,报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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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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