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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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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6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1 【实施日期】2010.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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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农业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和水产畜牧生产资料安全监管,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水产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渔业维权巡航,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或指导实施,参与涉及水产畜牧业的财税、价格、保险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水产畜牧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农村草地承包、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管理。拟订水产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水产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 2 / 3

施,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

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水产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五)负责渔政管理和承担渔业维权巡航。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牵头管理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

(六)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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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6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1【实施日期】201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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