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维修专业主要术语和英文缩写汇编分解
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1.26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作出。 1.27工程指令(EO)
用于对航空器、发动机或零部件实施专门检查、改装更换以及修理等非例行维修工作的指令。
1.28适航指令(AD或CAD)
是航空器审定国或航空器注册国适航当局针对那些经过型号审定后,在某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它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和使用限制。
1.29服务通告/服务信函(SB/SL)
当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出现技术问题时,并且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时,由该产品的设计生产厂编写的用以通知客户注意和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该民用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 1.30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是指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1.31最低设备清单(MEL)
是指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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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构形缺损清单(CDL)
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附录所开列的飞机上某些零部件的清单,在缺少这些零部件时,飞机可以飞行,但飞机气动性能可能受到影响。 1.33偏离
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 1.34豁免
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 1.35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
指营运人制定的对飞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前的各种有意义的变化征象(如疲劳、腐蚀、磨损等)进行分析、评估、处理和监控的方案。 1.36可靠性
产品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按要求功能运作一定时间而不出现故障的概率。 1.37工作单
指维修人员对飞机、发动机或零部件实施维修工作时所直接依据的工作指导文件。
1.38飞机使用数据
指在飞机使用和维修工作中,根据对飞机、发动机及部件寿命的要求对其寿命及状态的监控记录。 1.39飞行时间
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1.40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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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记载对航空器及其部件所做维修工作的文件。包括航空器放行记录、部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前维修状态记录以及发动机、APU和螺旋桨的履历记录等。 1.41附件挂签
用于标识未装机的按件号/序号管理的部附件处于可用或不可用状态的标牌。
1.42重复性故障
在七天内同一条故障在同一架飞机上连续出现两次或以上的称为重复性故障。
1.43间歇性故障
指重复次数3次或3次以上(一般来说每天算一次),且跨度8天或8天以上(但故障间隔不超过90天)的系统性故障; 1.44维修设施
专指飞机和部件维修场地及为开展维修作业提供支援而在维修场地上装备的其它辅助设备。 1.45可用件
指经航材检验合格的新购零部件和经过翻修、重新加工、修理、改装、试验或检验的持续可用的零部件,其中包括飞机上拆下经检查后可继续使用的零件。 1.46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
指由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制造厂家或维修单位签发的用于证明航材适航性状态的合格证明文件。 1.47消耗件
只具有一次性使用寿命或寿命有限的器材,一般不能修理。 1.48周转件
具有价值高、航线可更换、可修复的部件,即任何经过修理、翻修后可以完全地恢复其固有性能的部件。 1.49报废件
由于实际上存在的故障或残损已不能根据经批准的标准予以再修理以便恢复使用,或出于经济考虑已不具备修理价值的航空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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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时控件
指有使用时限要求的航空器零部件,包括寿命件和定期翻修件。 1.51重要修理
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1.52重要改装
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重要改装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1.53一般改装
是指除重要改装以外的改装。 1.54一般修理
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 1.55航空器部件
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1.56飞机和航空器
本手册中出现的“飞机”和“航空器”概念是相同的。 1.57湿租
是指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1.58维修基地
本公司飞机过夜停放的机场且派驻有本公司机务代表的机场统称为本公司的维修基地。 1.59维修主基地
指本公司在当地机场设立了维修分部以上机构的机场,如上海为本公司维修主基地。 1.60维修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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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维修主基地以外的其它我公司飞机过夜停放且我司派驻有机务代表的航站。包括境内分基地和境外分基地。 1.61外站
指公司营运航线上,除维修基地以外的经停站。 1.62调机
飞机不论何种理由被调往指定地点的非营利性飞行。 1.63试飞
指必须通过飞行来验证航空器或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飞行。 1.64特许飞行
对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经适航部门颁发特许飞行证后进行的特定用途飞行。 1.65FAA DER修理方法:
是指由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委任的工程代表批准的修理方法,但未列入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持续适航文件中。 1.66EASA DOA批准的修理方法
是指由获得欧洲航空安全局设计机构批准书的设计机构批准的修理方法,但未列入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持续适航文件中。 1.67PMA件
指根据测绘复制的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部件的替代件。此类部件是按照适航当局(CAAC、FAA)批准的零部件制造人根据批准书(PMA)制造,但未列入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持续适航文件中。 1.68持续适航性资料 1.68.1
民航总局或者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68.2
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1.68.3
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 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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