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仪器购置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小型仪器设备支出。要明确购买该小型仪器设备的用途,注明购买的仪器名称、型号、性能、购置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招标形式购置仪器。
(九) 租赁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场地等租赁的支出。要说明租赁的目的、租用时限、租用价格。
(十) 交通费:用于在本市市内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租车费、自驾车汽油费等。应说明用于交通费支出的工作内容地点、人数、次数、支出标准等内容。
(十一) 差旅费:用于市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支出。应说明主要内容、地点、人数、次数、飞机(火车、汽车)票费、住宿费等。还包括在本市郊区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十二) 运输费:项目执行过程产生的运输费用。应写明运输的物品、起运及到达地点、运输途径、运输费用等。
(十三) 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中必要的劳务支出。说明雇工用途,用工数量、时间、雇工单价(天或月)。
(十四) 会议费:用于技术研讨、项目总结、验收等会议支出。说明会议内容、地点、规模、举办次数、会议支出款项及金额。
(十五) 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场地租赁等支出。说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培训地点以及支出款项及金额。
(十六) 资料费:用于会议、培训、宣传等与项目有关的材料支出。说明资料来源、用途、数量、单价。
(十七) 技术引进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先进技术的支出。应说明技术名称、技术作用、技术持有单位、价格等。
(十八) 技术合作经费:用于支付与市政府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海洋大学、日本国东京大学等合作院校的费用。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上述未列支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