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6-8人,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担任。
5、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 6、硕士及博士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通过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7、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位分委员会派人到会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及论文工作等情况; (4)研究生介绍论文主要内容(不得超过一小时);
(5)答辩委员会及到会者提问(休会20分钟由研究生准备,也可不休会),研究生回答问
题;
(6)休会,答辩委员会另举行会议,宣读论文批阅书、评议论文质量及答辩水平,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同意毕业及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及学习情况;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决议字数不得超过530字(决议需输入软盘,超过次数无法输入)。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8、论文答辩应作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要求录音。答辩记录这里后填入决议书(材料之三)。答辩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
9、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硕士一年,博士两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批及授予:
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例材料(一式各两份)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1)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
(2)论文批阅书(材料之二) (3)答辩记录及决议书(材料之三); (4)答辩表决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认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3、经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上述申请学位材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表决表等应于每年12月20日或6月20日前交到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分委员会主席汇报初评情况后,进行最后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作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博士学位证书应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颁发。
5、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博士生中英文论文摘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要求,输入软盘,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授予学位办人员的有关情况,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输入软盘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对国内外成绩卓著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培养的研究生若因课程学习或论文水平问题,毕业时未获得学位,以后申请学位均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本细则规定及“云南大学关于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育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
规定的情况时,应予复议并撤消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位委员会1991年1月17日讨论修改通过,原“细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