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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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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二等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 三等

宁波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舟山市:定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 四等

宁波市:余姚市、慈溪市。 温州市:乐清市。 嘉兴市:平湖市、海盐县。 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 台州市:温岭市、玉环县。 五等

宁波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 温州市:瑞安市、洞头县。 舟山市:岱山县。 台州市:临海市、三门县。 六等

温州市:平阳县、苍南县。

附件2: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类型名称 填海连岛用岛 界定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房屋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道路广场用岛 基础设施用岛 景观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况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种养殖业用岛 林业用岛 附件3: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离岸距离(km) 等别 用岛类型 ≤0.3 填海连岛用岛 一等 土石开采用岛 房屋建设用岛 240000 120000 72000 >0.3,≤2 >2,≤8 >8,≤25 200000 100000 60000 120000 60000 36000 40000 20000 12000 >25 20000 10000 6000 仓储建筑用岛 港口码头用岛 工业建设用岛 道路广场用岛 基础设施用岛 景观建筑用岛 游览设施用岛 观光旅游用岛 园林草地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种养殖业用岛 林业用岛 填海连岛用岛 土石开采用岛 房屋建设用岛 仓储建筑用岛 港口码头用岛 工业建设用岛 道路广场用岛 二等 基础设施用岛 景观建筑用岛 游览设施用岛 观光旅游用岛 园林草地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种养殖业用岛 林业用岛 填海连岛用岛 三等 土石开采用岛 20000 16000 18000 6000 5500 10000 11000 3000 4000 4500 2000 1000 180000 90000 54000 15000 12000 13500 4500 4125 7500 8250 2250 3000 3375 1500 750 139200 69600 16667 13333 15000 5000 4583 8333 9167 2500 3333 3750 1667 833 150000 75000 45000 12500 10000 11250 3750 3438 6250 6875 1875 2500 2813 1250 625 116000 58000 10000 8000 9000 3000 2750 5000 5500 1500 2000 2250 1000 500 90000 45000 27000 7500 6000 6750 2250 2063 3750 4125 1125 1500 1688 750 375 69600 34800 3333 2667 3000 1000 917 1667 1833 500 6673 750 333 167 30000 15000 9000 2500 2000 2250 750 688 1250 1375 375 500 563 250 125 23200 11600 1667 1333 1500 500 458 833 917 250 33 375 167 83 15000 7500 4500 1250 1000 1125 375 344 625 688 188 250 281 125 63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 仓储建筑用岛 港口码头用岛 工业建设用岛 道路广场用岛 基础设施用岛 景观建筑用岛 游览设施用岛 观光旅游用岛 园林草地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种养殖业用岛 林业用岛 填海连岛用岛 土石开采用岛 房屋建设用岛 仓储建筑用岛 港口码头用岛 工业建设用岛 道路广场用岛 四等 基础设施用岛 景观建筑用岛 游览设施用岛 观光旅游用岛 园林草地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种养殖业用岛 林业用岛 五等 填海连岛用岛 41760 11600 9280 10440 3480 3190 5800 6380 1740 2320 2610 1160 580 100800 50400 30240 8400 6720 7560 2520 2310 4200 4620 1260 1680 1890 840 420 60000 34800 9667 7733 8700 2900 2658 4833 5317 1450 1933 2175 967 483 84000 42000 25200 7000 5600 6300 2100 1925 3500 3850 1050 1400 1575 700 350 50000 20880 5800 4640 5220 1740 1595 2900 3190 870 1160 1305 580 290 50400 25200 15120 4200 3360 3780 1260 1155 2100 2310 630 840 945 420 210 30000 6960 1933 1547 1740 580 532 967 1063 290 387 435 193 97 16800 8400 5040 1400 1120 1260 420 385 700 770 210 280 315 140 70 10000 3480 967 773 870 290 266 483 532 145 193 218 97 48 8400 4200 2520 700 560 630 210 193 350 385 105 140 158 70 35 5000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123号)

关规定执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第二十五条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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