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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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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

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度 火灾危险等级 (m)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8 (L/min.m2) 4 6 8 12 16 (m2) 160 160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严重危险级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净空高度 适用场所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L/min.m2) 6 (m2) 260 K=800 3 8~12 12 300 K=115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喷头选型 (m) 喷头最大间距 注:1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5.0.5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物高度 (m) 3.0~3.5 3.5~4.5 4.5~6.0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6.0~7.5 3.0~3.5 3.5~4.5 4.5~6.0 6.0~7.5 喷水强度 (L/min·m2) 8 8 10 14 10 12 16 22 200 2.0 作用面积 (m2) 160 200 持续喷水时间 (h) 1.0 1.5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 注:本表及表5.0.5B、表5.0.5C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表5.0.5A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喷水强度(L/min·m2) A B 8.0 16.0 24.5 32.5 20.5 32.5 24.5 36.5 30.5 16.0 22.0 28.5 18.5 28.5 22.5 34.5 28.5 12.0 20.5 24.5 16.5 24.5 18.5 28.5 22.5 12.0 16.5 18.5 12.0 18.5 14.5 22.5 18.5 C D 最大储物高度 (m) 1.5 3.5 最大净空高度 (m) 7.5 4.5 6.0 9.5 6.0 7.5 7.5 9.0 9.0 4.5 6.0 7.5

注:1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箱装与袋张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

表5.0.5B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物高度 (m) 3.0~3.5 喷水强度 (L/min·m2) 8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3.5~4.5 4.5~6.0 3.0~3.5 3.5~4.5 12 18 12 15 200 1.5 240 280 1.5 2.0 表5.0.5C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仓库危险级 Ⅰ级 仓库危险级 Ⅱ级 储物高度 (m) 3.5~4.5 4.5~6.0 6.0~7.5 3.0~3.5 3.5~4.5 4.5~6.0 6.0~7.5 喷水强度 (L/min·m2) 12 18 12+1J 12 18 12+1J 12+2J 作用面积 (m2) 持续喷水时间 (h) 200 1.5 1.5 200 2.0 表5.0.5D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序号 室内最大 净高 (m) 1 2 3 4 5 6 7 8 9 10 — ≤6.5 — — — — ≤8.0 — — ≤9.0 单、双排 单、双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单、双、多排 货架类型 储物高度 (m) 3.0~6.0 3.0~4.5 3.0 3.0 3.0~4.5 4.5~6.0 4.5~6.0 4.5~6.0 6.0~7.5 6.0~7.5 空 (m) <1.5 — <1.5 1.5~3.0 1.5~3.0 <1.5 — 1.5~3.0 <1.5 — 水强度 (L/min·m2) 24.5 18.0 12.0 18.0 12.0 24.5 24.5 18.0 18.5 32.5 — — — 1 1 货架内置喷头 高度(m) — — — — 1 — — 3.0 4.5 — 3.0 — — 80 115 — 流量 系数 — — — — 80 货顶上方净顶板下喷头喷层数 — — — — 注:1持续喷水时间不应该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

2序号5与序号8: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6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5.0.5E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 (m) ≤1.5 最大净空高度 (m) 9.0 4.5 6.0 5.0 8.0 9.0 9.0 4.5 5.0 9.0 喷水强度 (L/min·m2) 8 12 16 16 8+1J 8 16 16 作用面积 (m2) 160 240 240 240 160 160 240 240 持续喷水时间 (h) 1.5 2.0 2.0 2.0 2.0 1.5 2.0 2.0 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 箱装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3.0 1.5~3.0 3.0~3.5 堆垛 货架 3.0~3.5 1.5~3.5 ≤1.5 储物中包括袋装 A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堆垛 1.5~3.0 3.0~3.5 1.5~2.5 储物中包括袋装不发泡 A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袋装发泡 A组塑料橡胶 储物中包括轮胎或纸卷 货架 1.5~3.0 6.0 8+1J 160 2.0 堆垛与货架 1.5~3.0 6.0 6 240 2.0 堆垛与货架 1.5~3.5 9.0 12 240 2.0 注:1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5.0.6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修订版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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