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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00242自考真题答案逐题解析版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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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B.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C.一般规定优于例外规定 D.任意法优于强行法 【20181001单选题解析】

[0108纲+2]民法适用的原则(P173-174) 民法的适用是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应用。狭义的民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民法的适用规则为: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背诵技巧:民法适用的原则,特别具体强行例外) 正确答案: A

(注1:[0108纲+2]表示此考点是《民法学》新版自考教材考试大纲的第1章第8个考核要求点,并且在2011-2018年共16套真题试卷中出现了2次,下同,不赘述。

注2:(P173-174),表示此考点内容在《民法学》新版自考教材173-174页,其实不需要翻书了,因为我已经将此考点内容直接拷贝到这里来了。 注3:可以和我的的《民法学(00242)自考新版考试大纲内容及笔记讲义》内容相互印证)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20181002单选题解析】

[0209纲+9]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类(P179-181)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可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与主题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不具有让与性。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甲乙互相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其欠款相互抵充,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销权即属于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如某债权人享有担保权,他享有的债权是主权利,享有的担保权是从权利。 5、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1)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2)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甲房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的权利属救济权,而甲对房的所有权属原权。

6、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如人身权。。

(2)非专属权:财产权多数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根据民事义务发生的依据,可分为: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根据民事义务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正确答案: D

3.下列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大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20181003单选题解析】

[0407纲+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P21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如法人不能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继承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各类法人设立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所不同。如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盈利性民事活动

正确答案: A

4.下列权利中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是 A.身体权 B.健康权 C.名誉权 D.生命权

【20181004单选题解析】

[1006纲+6]人格权的分类(P306)

一)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分成: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2、一般人格权:一般不体现为某种具体的权利,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 二)根据人格权的客体性质分成: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以非物质性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正确答案: C

5.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 A.亲权 B.亲属权 C.监护权 D.人格权

【20181005单选题解析】

[1007纲+8]身份权的分类(P307-308)

一)依据身份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1、亲属法上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包括以下内容 1同居权○2贞操请求权○3扶养权。此外还包括姓氏绝对权、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

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行为能力欠缺申请权等。

(2)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主要内容包括:抚养教育权、人身保护权、财产管理权。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定代理权、民事行为补正权。 (3)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著作身份权

二)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基本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派生身份权:由亲权派生出来的身上照护权、由配偶权派生出来的住所决定权

正确答案: B

6.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理的是 A.结婚登记 B.专利申请 C.违法行为 D.立遗嘱

【20181006单选题解析】

[0804纲+5]代理的适用范围 (P277) 代理的范围极广,但是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法规定或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遗嘱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如代记笔记、捎口信 3、违法行为。代理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代理的规定

正确答案: B (A和D都属于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C属于违法行为,所以ADC都不适用代理。只有B正确)

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 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该买卖 行为

A.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效 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 D.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20181007单选题解析】

[0736纲+7]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P270-272)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而当事人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双务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

公平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受损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可撤销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经请求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背诵技巧:可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正确答案:B

8.下列属于物权效力体现的是 A.善意取得 B.先占取得 C.表见代理 D.请求返还原物

【20181008单选题解析】

[1321题+2]物权的效力 (P326-329)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2、优先效力。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关于物权效力的其他论述 (背诵技巧:“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排除”)

正确答案: D

9.下列有关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民法学00242自考真题答案逐题解析版2018年10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课程代码00242)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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