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竣工结算资料:指本合同项下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固定价格: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书及现场签证单、竣工报告、合同、发票等。b.可调价格:造价审核报告、审核汇总表、合同、发票、竣工报告等。
1.3竣工资料:指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请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竣工图纸;b.厂家资料:出厂说明书、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合格证、装箱清单、使用和调试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用户手册等。c.质量文件:测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试验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表、材料检验报告、质量记录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文件等。d.竣工验收;涉及各环节的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文件、工程安装、调试、试验记录等。e.施工资料:开工报告、施工方案及组织设计、工程总结、施工记录、工程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设计变更单及工程联络单等。
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 小时或个工作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个工作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个工作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修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附件1修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合同其他附件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安全协议书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协议性质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甲方有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双方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3.1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图纸提供
如工程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对于甲方提供或复制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复制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派施工现场甲方代表;
4.2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3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征地、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4.4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5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6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7提供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资料,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4.8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9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10甲方可以将4.3款至4.7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并在合同中就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提交进度统计报表;
5.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需要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5.3遵守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因此被罚款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5.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
5.5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工程范围内残留的垃圾、临时工程的拆除及场地平整、乙方设备和剩余建筑材料的撤离、废弃施工设备和材料清除、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沟道的疏通和修整、主体工程建筑物附件的施工堆积物、整个施工场地内外的卫生清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撤离。
5.6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资料。 5.7负责完成双方约定的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5.8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相关规定,正确区分修理对象(参照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明确对应的增值税、营业税开票范围,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正确填列“修理工程内容”中的相应条款。乙方必须依法开具正确的发票,方可收取修理款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及时改进,并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7.工期延误
7.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需甲方提供图纸,但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影响工期的;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经甲方批准需要顺延工期的;
(4)一周内因甲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工期的; 8.工程竣工
8.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
8.2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9.工程质量
9.1 本合同项下工程须按照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合格。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行业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甲方确认的企业标准、规范评定。
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检查和返工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2 乙方违反上述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作业或甲方检查发现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情形,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时整改,重新验收,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本合同项下工程安全控制目标是: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
12.2乙方是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12.3乙方应遵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2.4乙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工亡等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施工对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法律责任,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对相关事故作出处理。
12.5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对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专业技术施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有权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资质要求的人员,甲方(或监理)应当立即责令其终止现场作业,并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其更换有关人员,如乙方接到通知后无法在一周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