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
一、 业务目标 1 2 3
经营目标
为实现股份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服务。
按照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实现交易,避免利润转移。
保证股份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财务目标
保证对关联交易项目单独统计、核算。 保证关联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目标
关联方确认清楚。 关联交易符合批准程序。 关联交易符合披露程序。
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约定。 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①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
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权益的购买、销售、置换、赠予;债务重组;共同投资;担保;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代管、托管(受托经营);专利/专有技术的许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转让等不属于经常性发生的单项关联交易。本流程所指关联交易对象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二、 1
业务风险 经营风险
交易本身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股份公司的经营方针冲突。
尽职调查未能完整、详尽、适度地揭示其既有和/或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风险,造成交易目的不能实现。 交易标的物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和/或交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交易不能进行,不能实现交易目的。 对交易标的物的价值高估或低估,导致股份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交易的评估和审计基础数据不准确、方法不正确、结论不正确等)。
未及时催收交易对价,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所有权(股权)转移登记手续及保险,可能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2 3
财务风险
财务报表中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准确,包括: 关联方识别错误,少计或多计,导致统计核算出现偏差、财务核算失真、对外披露不准确。
提前入账或未及时入账,导致关联交易数据失真。 合规风险
关联方识别错误,导致未按关联交易程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的确定、内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对外信息披露等)。
不符合股份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违反定价原则导致董事会中非关联董事、股东大会中非关联股东不予批准。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股份公司内部批准程序,交易违法。
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予披露或未充分、及时披露,导致监管机构的惩戒:谴责、停牌、下市。
客观上造成利润转移,导致股东对股份公司和董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和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
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 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确认关联方的身份和行为
分(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半年根据并表范围和股权关系,编制并及时更新产(股)权结构图表,报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局负责向公司的大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权5%以上)定期索取其产(股)权结构图,交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对产(股)权结构图审核后交财务部,由财务
部会同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局每半年对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名单进行更新,并下发给各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随
时更新的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名单,与交易对方确认交易性质是否为关联交易。
2
起草关联交易预案
企业改革部负责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前期调研分析报告,提出交易预案,就交易的必要性和对股份公司的整
体利益的影响提出评价意见,报总裁班子、董事长批准后,与关联方就交易达成初步一致的整体意向。
3
聘请中介机构
法律事务部初步审核交易的合法性及监管规章的符合性。
企业改革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分别聘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组织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与否视交易重要程度定)。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财务部对中介机构适用的评估方法、采用的会计假设、做出的会计判断与处理,提供合理建议及依据。根据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初步确定交易价格。
4
起草、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法律事务部组织起草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依照股份公司合同授权管理权限,分别由分(子)公司、财务部、总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
5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签订完毕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和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执行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支付或收取交易对价;交接资产;办理所有权、股权转移登记和工商登记(变更、设立或注销)等法律手续。
财务部在关联交易发生后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财务核算,建立台账。
财务部将交易对价余额纳入应收账款的管理程序,由业务部门及时催收。
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时办理交割手续:支付或收取交易对价;交接资产;办理所有权、股权转移登记及工商登记法律手续,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6
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董事会秘书局视交易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分别采取发新闻稿、付费公告、股东通函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根据监管要求,子公司与股份公司应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步性。
财务部按季将关联交易的数据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局,数据提供前须经财务部主任审核。董事会秘书局对外披露前须经法律事务部复核。
7
外部(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批准(适用与否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而定)。
法律事务部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定的外部批准要求。
四、 相关制度目录(制度后标号为《内控手册配套规章制度汇
编》目录索引号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2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2006年3月修订)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1.1 5 关于印发《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化 [2001]
财工字9号) ----2.6.2
6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化股份法[2003]419号)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