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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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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

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川教[2006]23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15 【实施日期】200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川教[2006]232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 / 2

(一)学费

1、本专科学生学费

2004年秋季起,我省在部分高校开展了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实现了学年收费制向学分制收费的平稳过渡,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培养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2006/2007学年,我省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继续试行一年。 2、研究生学费

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以及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本科阶段学生。上述各类研究生2006/2007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2006年春季招生简章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正式执行。2007年/2008学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方案,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3、高校其他办学形式学费

高校举办的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的学生学费,我省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没有政策规定的,由举办学校根据其培养成本,通过充分论证,提出学费建议标准,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事关全省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个别高校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项 2 / 2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川教[2006]23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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