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日班中午下班不外出者不用打卡,打卡次数为两次;
5.5.2 日班中午下班外出者需打卡,打卡次数为四次,每天打卡次数不得超过六次;
5.5.3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请假权限审批后,方可打卡出厂。其他时间请假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
《请假申请表》交到人力资源部;
5.5.4 因业务外出的员工(副部长或部长以上人员除外)必须将审批后的《用车申请表》或《员工放行条》交到保安室,方可离厂。
如当天不能往返的为出差,出差人员回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出差报批表》或《用车申请表》复印件交到人力资源部;
5.5.5 忘记带卡(遗失卡)者必须到大门保安室处填写《考勤确认表》经当班保安确认后于当天交到人力资源部; 5.5.6 员工需保管好厂卡及厂证,如遗失的需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新卡,厂卡、厂证工本费各30元;
5.5.7 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双方各扣罚50元,且当天视旷工处
理;
5.5.8 因卡钟出现故障、厂车迟误或狂风暴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员工需到保安室填写《考勤确认表》。
5.6 考勤补签的规定:
5.6.1 即时考勤确认情况:员工忘带或遗失厂卡,必须即时在保安室填写《考勤确认表》,保安确认后按10元/次处罚; 5.6.2 上月考勤情况确认:
人力资源部每月2日下班前以OA形式按部门将上月的打卡记录发到0A各部门(班组),如有漏打卡等原因(出差除外)需要补签考勤的,必须在三天内填写《考勤确认表》,但一个月不可超过三次/人,经部门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按10元/次处罚; 5.6.3 重复打卡行为:
凡是因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上下班考勤出现重复打卡现象的,由此造成的缺勤后果一律由员工个人承担。
5.7 迟到、早退的规定:
5.7.1 每天上班时间逾规定时间为迟到,下班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为早退;
5.7.2 迟到、早退按3元/分钟扣罚;
5.7.3 迟到、早退按以下时段扣罚:①1-10分钟为迟到、早退;②11-30分钟当旷工0.5天;③31分钟以上当全天旷工。 5.8 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5.8.1 定义:本公司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员工和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为加班。
5.8.2 所有计时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提交时间及审批流程如下: 5.8.2.1 晚上加班:必须于当天下午 16:30前提交;
5.8.2.2 大周星期六日加班:必须于星期五下午16:30前提交; 5.8.2.3 小周星期六日加班:必须于星期六上午11:30前提交; 5.8.2.4 节假日加班:必须于放假前一天下午16:30前提交;
5.8.2.5 其他特殊情况加班(例如:设备抢修、司机接送客人等):必须于次日下午16:30前提交;
5.8.2.6 由于生产线加班而必须跟班的工种可以一次性报批备案,备案后的工种人员加班申请表可以在1周内上交到人力资源部; 5.8.2.7 审批流程:申请人→科长或主任审核→部长批准→人力资源部确认。
5.8.2.8 签批后的加班申请表必须按以上时间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确认提交时间并备案。 5.8.2.9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加班一律不予确认加班(即不计发加班费)。 5.8.2.10 如申报加班时间与实际加班时间不相符时作如下处理:
A 当实际加班时间大于申报加班时间时,则按申报时间计算; B 当实际加班时间小于申报加班时间时,则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5.8.3 加班的计算规定:
5.8.3.1 加班工资给付详见《工资管理制度》;
5.8.3.2 加班以0.5小时起计算,不足0.5小时不计,不足1小时按0.5小时计; 5.8.3.3 下午加班直落到晚上22时以上的,扣0.5小时吃饭时间不作加班;
5.8.3.4 上午直落到下午的,中午扣1小时吃饭时间不作加班(保安扣0.5小时); 5.8.3.5 加班以打卡时间为准,凡签卡者一律无效(休息日出差和司机除外); 5.8.3.6 休息日出差每天加班小时最多为7.5小时(司机除外)。 5.9 员工请假和权限的规定 5.9.1 员工请假审批流程:
天数 岗位 批准人 普工 机电维修工 设备保养员 模具保养员 模修工 质检员 工艺员 班长 技术员、领班 办公室职员 计划员、工程师 、科长 领班→科长→主任 班长→领班→科长 班长→领班→科长 请假天数≤2天 2天<请假天数 ≤5天 班长→领班→ 科长→主任 5天<请假天数 ≤10天 10天<请假天数 ≤15天 班长→领班→科长→部长 班长→领班→科长→主任→部长 领班→科长→主任→部长 科长→主任→部长 科长→主任→ 部长→主管领导 →人力资源部 项目经理 销售经理 副主任以上 (含副主任) 主任→部长→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 5.9.2 带薪假期按以上流程签批后还要人力资源部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5.9.3 星期六日、晚上或节假日加班的,如需请假,也必须按审批流程请假。
5.9.4 如请假后又再进行请假合计超过原审批期限的,则按合计审批期限手续进行审批。 5.9.5 当月请假不能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不含产假、工伤假),特殊情况另定。
5.9.6 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5天的(须出具相关证明),还需要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前所有未发工资推后至回来上班的月份发放。 5.9.7 员工不遵守以上请假规定,擅自不回来上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当月累计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
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5.10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5.10.1 为完善我公司员工的休假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根据《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
5.10.2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的休假管理。 5.10.3 法定节假日、星期例假称为公休假。 5.10.4 全体员工法定节假日:
5.10.4.1 元旦(元月1日) 1天
5.10.4.2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天 5.10.4.3 清明节(公历清明当日) 1天
5.10.4.4 “五一”国际劳动节(公历5月1日) 1天 5.10.4.5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1天 5.10.4.6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1天 5.10.4.7 国庆节(公历10月1、2、3日) 3天 5.10.5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5.10.6 星期例假
5.10.6.1 大周星期六;小周星期六14:30-17:00 5.10.6.2 星期日
5.10.7 以上星期例假本公司可视生产需要与其他日期互调,互调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星期例假相同。 5.10.8 凡是在公休假日加班、值班者,其加班工资按《工资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计付。 5.10.9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而申请休息的称为“事假”。
5.10.9.1 请事假必须由当事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审核,主管负责人核准后方能生效; 5.10.9.2 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以半小时起计算);
5.10.9.3 事假一般情况下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核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补假; 5.10.9.4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10.9.5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参考医生建议,公司给予病假。 5.10.9.6 员工病假须填《请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核准后生效;
5.10.9.7 员工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可托人或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所属部门主管代办; 5.10.9.8 病假在2天内可不必出具医生证明,超过2天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 5.10.7工伤假:
5.10.7.1 工伤定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0.7.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0.7.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