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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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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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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

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

力、防堵塞等方面问题都不必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几个次要出入口。

3)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

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

(二)防护要求与工程措施 1 防御的武器

⑴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 ⑵乙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2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原则

⑴武器效应及次生灾害

①常规武器(指非精确制导的依靠炸药爆炸作用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炸药爆炸产生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

②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的武器) ③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杀伤人员的武器)

④核武器(依靠瞬间核爆炸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即原子弹、氢弹的总称)。核爆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a)热辐射(爆炸瞬间火球辐射的热)

b)早期核辐射(主要是γ射线和中子流等贯穿能力极强的辐射线) c)核电磁脉冲(瞬间强电场)

d)冲击波(空气中传播的具有强间断面的纵波)

e)放射性灰尘(具有放射性的核爆炸产物及感生放射性灰尘) ⑤城市火灾(全城性火灾形成的长时间的高温烘烤)

⑥房屋倒塌(地面建筑倒塌形成的倒塌荷载和对孔口的堵塞) ⑵工程防护要求

①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对乙类工程爆炸波指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甲类工程爆炸波还包括核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

②防命中(对常规武器命中防护的简称。防命中主要指非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如普通炸弹命中。由于常规武器命中会产生强烈的冲击、贯穿等局部破坏作用,一般防空地下室都未按抗常规武器直接命中设计,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常规武器命中的技术措施);

③防倒塌(对地面建筑倒塌防护的简称。地面建筑倒塌不仅会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产生倒塌荷载,而且会造成口部的堵塞);

④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对于乙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

⑤防辐射(对核辐射、热辐射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辐射”包括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对于乙类工程“辐射”指城市火灾)

注:由于战时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有可能在室外接受二次照射,因此甲类工程在防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确定了两个标准,即0.10Gy和0.20Gy标准。

3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

⑴对于各类防空地下室(包括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 ①主体

a)防爆波:结构抗力、顶板底面标高的限制、电梯间、上部建筑房设在防护区外 [规范3.2.15条、3.3.26条、3.1.6条];

b)防命中: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不划分单元的条件、

对防护单元的要求、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规范3.2.6~3.2.12条];

②出入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设置防护密闭门[规范3.3.6条、3.3.18条]、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5m [规范3.3.10条、3.3.12条];

b)防命中:防护密闭门的设置位置 [规范3.3.17条]、两个出入口之间

的距离 [规范3.3.2条];

c)防倒塌: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对出入口设置的基本要求、不设置室

外出入口的条件)[规范3.3.1条]、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规范3.3.2~3.3.4条]。

③通风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连续通风的通风口的消波设施(悬板活门的设置要求、扩散室的设置要求)[规范3.4.3条、3.4.6~3.4.8条、A.0.1条]、间断通风的通风口防护(主体要求防毒的和允许染毒的)[规范3.4.4条];

b)防倒塌:室外通风口防堵塞 [规范3.4.1条]、室外进风口的下缘高

度 [规范3.4.2条]。

⑵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需要增加的防护要求 ①主体

a)防毒剂:围护结构的密闭(防水等级、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 [规范3.8.2~3.8.3条]、穿管限制 [规范3.1.6条]、密闭隔墙 [规范3.2.13条]多种通风方式(隔绝防护、滤毒通风)[规范5.2.1条、3.4.9条];

b)防辐射:顶板和外墙顶部的防护厚度 [规范3.2.2~3.2.5条]; ②出入口

a)防毒剂:设置密闭通道 [规范3.3.20~3.3.21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通道形式和长度(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附壁式

室外出口、室内出入口)[规范3.3.10~3.3.16条]。

③通风口

a)防毒剂:密闭阀门和密闭通道 [规范3.4.4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 [规范3.3.10~3.3.16条];

(三)使用要求、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1 按战时用途分类的防空地下室[规范2.1.5~2.1.9条] ⑴指挥工程(各级指挥所)

⑵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⑶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所)

⑷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

注: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⑸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 战时基本使用要求与工程措施:

①室内地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 [规范3.2.1条]; ②门洞、通道、楼梯的最小尺寸[规范3.3.3条];

③用于清洗防护密闭门外口部的洗消污水集水坑 [规范3.4.10条]。 3 常见工程使用、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⑴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且人员处于工作状态;主体应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能够保障队员们进出,染毒的队员回来时能够全身洗消。

⑵二等人员掩蔽所:室内有人员,并以掩蔽人员为主,但人员处于休息状态;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进风系统设滤毒通风;战时出入口(总宽度)能够使地面人员迅速进入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在染毒条件下人员能够进出,染毒人员回来时能够局部洗消。

⑶人防物资库:室内有人员,但人员不多,以掩蔽物资为主;主体为清洁区(辅助房间如进风机房、厕所、贮水间等);空间大人员少,采用隔绝防护,不设滤毒通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主要出入口为物资进出口,染毒时不能进出物资(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⑷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室内无人员,车辆处于停泊状态;主体允许轻微染毒;空袭时可暂停通风(辅助房间排风机房);主要出入口为车辆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⑸移动电站:室内无人员操作,电站保障柴油发电机组全天候发电;主体允许染毒(辅助房间储油间);空袭时连续通风,设有机组进出口(不设人员洗消设施)。

<Ⅱ>口部设计要点

(一)出入口设计

1 保证隔绝防护的出入口----密闭通道 [规范2.1.39条、3.3.21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构成的,仅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次要出入口和备用出入口以及物资库的各个战时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门与门之间保持必要的空间。

2 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通行的出入口----防毒通道 [规范2.1.40条、3.3.22条]

⑴工作原理: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而且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②防毒通道内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 3具有全身洗消功能的出入口----洗消间 [规范2.1.4条、3.3.23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使染毒人员通过脱衣、淋浴和检查穿衣过程,以便清除全身有害物(适用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并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⑶注意事项:淋浴器数量、房间大小应满足使用要求,淋浴器布置要避免足迹交叉;

4 具有简易洗消功能的出入口----简易洗消设施 [规范3.3.24条]

⑴工作原理:当滤毒通风时,在超压作用下使得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染毒人员完成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过程(适用于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

⑵设置要求:

①带简易洗消功能的防毒通道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40 h-1);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

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 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 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②简易洗消间 [规范2.1.42条]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5 附滤毒进风口的出入口 [规范2.1.38条、3.4.9条]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的进风系统设有滤毒通风,其进风口附近应设滤毒室。滤毒室是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⑴无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⑵带除尘室的滤毒进风口

当进风量大于5000m3/h时,宜设置除尘室。除尘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尘室应设置在扩散室与滤毒室之间;其进风侧应与扩散室相邻,并设临空墙。其出风侧应与滤毒室相邻,并设密闭隔墙。除尘室属于染毒区。

2)除尘室宜与滤毒室相通,并设密闭门。 3)当除尘室不便与滤毒室相通时,除尘室应与密闭通道相通,并设密闭门。

(二)通风口防护设计

1 空袭时连续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3条、3.4.6~3.4.7条、2.1.37条]

⑴防爆波活门:设置在通常处于敞开状态的战时通风口最外端的,当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迅速自动关闭的防护设备。

⑵扩散室:设置在防爆波活门与通风管之间的,利用其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小房间。

2 空袭时暂停通风的通风口 [规范3.4.4条]

⑴主体要求防毒的通风口(以密闭通道作为集气室)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王焕东?????????????????????????.<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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