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详解 概述:
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得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主要特点表现如下:
l条文数量: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 l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 l新增条款的分布:
1.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
2.中期: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 3.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l条文说明:增加条文说明,加强造价工作者对条款的理解,减少歧义;
由此可见,本次规范无论从条款数量、还是条款深度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总结和剖析,以加强大家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 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3.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4.合同类型的规定
5.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6.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7.其他项目的调整
8.补充清单的细化 9.清单列项的变化
一、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文】: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 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占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 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 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二、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条文】: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
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注释】重新在规范中强化了政府定额的重要性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注释】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 【分析】:
1. 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2. 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3. 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三、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 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 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
? 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
?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 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 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四、合同类型的确定 【条文】: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注释】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 ?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