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文艺
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冀财教[2014]1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教〔2014〕18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 3
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 2014年11月11日
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每年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年度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以及奖励上年度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提高我省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力,促进文艺精品生产实现更大效益,推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迈入全国先进行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鼓励原创、绩效导向、统筹兼顾原则,为进一步提升河北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2 / 3
提供引导性支持和政策性保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主体,必须是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
业,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在我省注册并具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各类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报扶持项目条件
1.申报扶持的项目,应该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
2.申报扶持的项目,应由我省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创作生产,具备参评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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