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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勘察设计(doc 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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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须签字盖章处,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否则,所有改动之处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投标文件中须附联合体协议书)。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设计方案(展板)制作要求:

(1)设计方案(展板):制作1套,内容为彩色规划总平面图,彩色鸟瞰图,彩色透视图 ,彩色建筑正、侧、背立面图,分析图,可以水平或垂直展示,图纸规格须为A0(约1189mm×841mm),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行决定,展示图纸宜裱在轻质板上,图上不得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

(2)效果图用A3规格制1张,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作者签章,效果图内容应与展示图一致,用于分辨设计方案(展板)对应的投标人身份。

3.7.7 设计方案(图纸)文件、设计大纲暗标除正本外,所有的副本内外均不得签署、盖章,不得出现任何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具体的制作须符合如下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该投标予以否决。

(1)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封底格式。

(2)目录及正文一律采用A3(设计方案(图纸)文件)/A4(设计大纲)规格70g白色复印纸,黑色单面打印,不允许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页边距:上下各为2.5cm,左3.0cm,右2.8cm。设计大纲如遇有A3图幅的图表时(按规定字体、行距无法在A4图幅内完整编辑时可采用A3规格纸张编制),须折成A4规格进行装订。

(3)文字格式要求:全部内容(包括目录、标题及内容)的字体统一采用小四号仿宋体(国标)(如“国标”字样式),1.5倍行距;所有图、表一律采用电脑绘制,全册采用黑白打印,不允许用彩色字体和彩色图文(设计方案(图纸)文件除外)。

(4)页码从正文编起(目录不编制页码),采用小五号仿宋体(国标)阿拉伯数字(如“10”样式),按顺序无间断地标明在页脚的右下角处,仅标数字,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识;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

(5)统一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封面、侧封和封底均采用A3(设计方案(图纸)文件)/A4(设计大纲)规格70g白色复印纸。

(6)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允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出现任何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和曾经完成的项目名称、企业级别、获奖称号或业绩以及与企业相关的花纹、水印、图案或符号等等);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有关投标人的自称均应统一为“我单位”,不得出现“我公司”、“我集团”、“集团公司”、“总公司”、“第×公司”等等其他自称;对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的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应先用白纸条予以遮蔽再行复印。

(7)设计方案(图纸)文件、设计大纲暗标的正副本中,除了投标人名称、签章、签字等标识性内容以及正本可以使用彩色字体和彩色图文以外,其它内容应保持一致;所有正、副本应分别单独装订,并装订成一册(不得分册)。

(8)投标人在编制设计方案(图纸)文件、设计大纲暗标时应注意控制内容篇幅和装订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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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纸张总数控制在300页以下,或者将装订厚度控制在30mm以下。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递交投标文件前2名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程序:

5.2.1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5.2.2在开标会议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到会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代表、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代表到场等;简单介绍本次招标过程,然后将会议交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5.2.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招标投标交易员,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出席开标会,并通过身份证核实其真实性;

5.2.4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若转帐不成功或逾期到账,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5.2.5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递交投标文件前2名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2.7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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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开标会结束,投标人退场。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设计方案个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2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宣布第一中标人中标无效,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7.1.3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招标人将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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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本招标项目不设履约担保,本款不适用)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5.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唱读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所载明的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唱读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所载明的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唱读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5.4 合同协议书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7.5.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4.2 项或第 7.5.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8.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或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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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其他规定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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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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