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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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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

课程辅导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学习指导:

本章概括介绍了国际结算的涵义、种类、形式及其产生和发展。在学习本章的时候~要重点掌握国际结算的涵义和形式~对于国际结算的形式要能够加以区别~并了解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的相关背景知识。

学习要点:

一、国际结算的涵义

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商品买卖 产生 国际贸易结算 占国际结算的大部分

服务供应 资金调拨 产生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政治、文化活动,

国际借贷 ,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 三、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现金结算向非现金结算发展。

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 5

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指导:

本章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点。本章的教学内容共有四节~即:票据概述、汇票、本票、支票。该章内容~概括介绍了票据行为、票据特性、票据种类等内容。本章是整个《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部分~对于该章的第一、第二节应作为重点掌握的内容~第三、四节作为一般掌握的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特性、票据种类等内容。学习本章的时候~要注意对其中的概念性和原理性知识的把握~并用比较的方法~掌握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异同。 学习要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票据:,Bills,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等。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1(让与,Assignment,

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又称通知转让或者过户转让。

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2(转让,Transfer,

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又称交付转让。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三、票据共性:

1、流通性:即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票据的这个特性也被称为”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这有两个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票据的要式性是票据便于流通。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票据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1、法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历史最悠久。特点:一是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对票据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规定简略。二是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同时强调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即可免除责任~不受追索。 2、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二,英美法系

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法系的特点是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是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票据受让人均受到法律保护。 ,三,统一票据法

票据的统一法: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课程辅导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学习指导:本章概括介绍了国际结算的涵义、种类、形式及其产生和发展。在学习本章的时候~要重点掌握国际结算的涵义和形式~对于国际结算的形式要能够加以区别~并了解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的相关背景知识。学习要点:一、国际结算的涵义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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