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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应用: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英文解释:\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p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However, in CIF the seller also ha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Consequently, the seller contracts for insurance and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he buyer should note that under the CIF term 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obligatio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1. Should the buyer wish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greater cover, he would either need to agree as such expressly with the seller or to make his own extra insurance arrangements. The CIF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IP term should be used.
CFR
a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全称:Cost and Freight)
中文解释:“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应用: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英文解释:\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pan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w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FR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PT term should be used.
CPT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全称: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中文解释:“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应用: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以上资料均来源政府及贸易网站,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在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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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全称: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付至
中文解释:“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
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应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Group D (C组)
DAF at named place (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价
中文解释:“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应用: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术语。
DES a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全称:Delivered 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价
中文解释:(??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应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DEQ a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全称:Delivered 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中文解释:“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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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应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DDU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目的地未完税交货(价)
中文解释:“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应用: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此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DDP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地已完税交货(价)
中文解释:“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应用: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第三部分 关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ICC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ICC)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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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商会(ICC)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2010)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 D组术语中的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 (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红色字体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较《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改内容)。
第四部分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通则2000》的比较
第一, 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有的13种减至11种。删除了DDU DAF DES DEQ ,D组中仅保留了DDP,同时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 (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两个新用语作为最主要变化,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该术语类似于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準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亦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 `) Y2 o+ M3 c t
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因现时经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会明确标明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 D& P#
第二,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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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第三,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 S: Y2 {; s$ b5 }\
) M) i3 y 在《Incoterms 2010》指导性解释下,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新通则亦因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值得一提的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可自愿采用《Incoterms》内容,亦可指定採用不同年代版本的《Incoterms》,贸易从业员必须多加注意交易中的贸易术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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