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流程,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刊物、公司网站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
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以下类别微博,防止通过网络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公司官方微博。
(二)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
(三)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备。
第四章 接待工作及其流程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沟通;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1),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媒体人员身份(查询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对与特定对象基于公司实地调研或是电话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后,由专人负责对沟通记录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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