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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卫生法学总结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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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卫生法 国际卫生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医疗机构 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教学活动的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组织。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其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执业医师 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乡村医师 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人员 传染病 突发事件 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献血法 无偿献血 血站 职业病 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 液的行为 血站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存储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的疾病。 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严重精神障碍 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药品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处方药 非处方药 假药 劣药 医患法律关系 注意义务 是指必须凭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和使用,并需在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控下使用药品 是指由国务院药瓶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是指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患者基于寻求医疗服务的目的,在医院、诊所及医疗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知情同意权 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过失 医疗侵权责任

是指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而侵害患者合法权利,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疏忽或懈怠。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生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1. 2. 3. 4.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2. 3. 4. 5. 患者自主原则 是指患者有权就有关自己疾病的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负责的决定。包括: 第一,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 第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 第三, 有权拒绝非医疗服务等 3. 2. 卫生法的特征 1.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采用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关系 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连 包含大量技术性规范 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 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 2. 3.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依法执业原则 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4. 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健康权 预防为主原则 公平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 医疗机构特征 1. 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活动。 在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 2. 3. 4. 5.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 1. 2. 3. 4. 5.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按规定收费 遵守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 正确使用医疗机构标识。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有上述第(2)、(3)、(4)、(5)、(6)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 1. 2. 3. 4. 5. 无证执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 7.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广告违法 3. 2.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 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注销注册的情形 1. 2. 3. 4.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定期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再次考核不医师的执业规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合法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3. 甲类传染病控制 1. 2.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4. 3. 不予注册的规定 1. 2.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合格的 5. 6.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7. 8.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其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 Ⅰ红 重大 Ⅱ橙 较大 Ⅲ 黄 一般 Ⅳ 蓝 紧急措施的内容【县级以上报上级】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职业病的成立条件 1. 病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 3. 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病因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4. 病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1. 综合分析因素 病人的疾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2. 3. 集体诊断 归因推定诊断 精神病患者权利体系 1. 2. 3. 4. 5. 6. 药品具有其明显的特征 1. 2. 3. 4. 作用的两重性 质量的重要性 鉴定的科学性 使用的专属性 2. 3.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知情和决定权 隐私权 学习和劳动就业权 合法财产权 申请救济的权利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 4. 医方的义务 1. 2. 3. 4. 5. 6. 诊疗义务 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紧急救治义务 制作保存病例资料的义务 保密义务 诊疗义务 必须诊疗义务 诚信义务 保障患者安全按的义务 医疗转诊的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其他 2. 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1.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 1. 2. 3. 4.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职业危害 1. 2. 3. 4. 粉尘危害 毒物危害 放射性危害 职业肿瘤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不得借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 服务社会公众 严格履行医师报告责任 4. 察;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过失的法律特征 1. 医疗过失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过失应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医疗过失属于主观要件 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 2. 3. 4. 法定性 紧急性 补充性 免责性

紧急救治义务的前提 1. 2. 3. 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患者的权利 1. 2. 3. 4. 5. 6.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 2. 3. 侵权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侵权只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平衡医患双方的特征 生命健康权 医疗自主权 知情同意权 隐私权 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权 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 医疗技术/伦理/物品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医疗过错情况【】侵权法58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1. 2. 3. 4. 患者拒绝或者放弃 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行为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以恶的裁量行为 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4. 行为违法性 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导致还则人生损害 医疗过错和患者人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方的举证责任 证明存在医患关系 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证明医方存在过错 证明赔偿请求依据 医方的举证责任 在被推定医疗过错时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物品侵权中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侵权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战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而临时采集血液条件 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 具备开展交叉配血以及乙丙艾梅的检测能 4. 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1. 2. 3. 卫生 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执业医师法》是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是我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法律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将执业医师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4. 5. 6. 7. 8. 9.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应急报告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10. 11.

重医卫生法学总结 - 图文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卫生法国际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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