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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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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53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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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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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53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06.11【实施日期】2008.06.11【时效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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