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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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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送交各方当事人同时办理送达手续。

(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方当事人应当面交接,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款项。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人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办好送达手续。 七、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流程

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I、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的资格:当事人或死者的直系亲属,当事人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有权申请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自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当事人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须持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递交代理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递交死者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对于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先予受理,再通知申请人补交其他材料。 4、办案民警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5日内补正。超过法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交警支队交管(法制)科在受理申请后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移交案卷至交警支队,三十天内进行重新调查并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办案人员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部审批表》,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

6、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退还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八、吊销驾驶证的听证 (一)流程

告知—→听证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二)操作规范

1、听证的适用条件:

(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事故责任者要求听证。

2、听证的一般要求:

(1)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鉴定人;

③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决定举行听证会的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决定。 (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4)听证的时限: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3、听证主持、书记人员组成

(1)听证主持人:应由在支队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人数一名。

(2)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数1名以上4名以下。 (3)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人数一名。 (4)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其中,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②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⑤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听证参加人组成 (1)案件调查人员;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4)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其他有关的人员。 5、听证的一般步骤:

(1)交警大队认定应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要调查取证,填写处罚审批表,由大队长审批后,3日内将当事人证件、调查材料、证据连同审批表送支队交管(法制)科。支队领导审批后,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交管(法制)科负责登记并填写《听证告知书》,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大队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支队交管(法制)科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支队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责成承办案件的大队,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章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支队交管科。

②支队交管科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确定听证主持人。

③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④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内前,公告听证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4)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听证会调查阶段

①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章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建议,展示证据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②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③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④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双方可以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7)听证会的全部过程中,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9)支队主管领导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吊销或不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6、听证的延期:听证应当按期举行,但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由支队决定是否批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待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均不参加听证的; (3)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九、伤残重新评定

(一)流程

提出申请—→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车辆驾驶人中任何一方对初次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的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后,符合伤残重新评定条件的,应受理其申请;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伤残评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关医院检查证明、病历),对其进行法医临床检验,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结论。 4、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伤残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重新评定,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无法作出伤残评定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可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结论;赔偿调解时,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不再计入赔偿项目。 十、简易程序 (一)流程

现场快速处理—→移交《记录表》存根及有关证件—→责任认定—→处罚—→调解

(二)操作规范: 1、适用范围:

凡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

(2)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虽有争议,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2、人员要求:

(1)交通执勤民警须经地级市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3、一般要求:

(1)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案情,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快速处理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现场概览照相),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物损失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愿意当场解决且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的,民警可以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可当场发还事故车辆、证件;达成协议但未当场履行的,发还事故车辆、暂扣证件,待全部履行后,发还证件。

(3)对于不符合上述第(2)条情形的,应当按照下面步骤处理:

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观场概览照相;

②暂扣事故有关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有效期只限于3天,如因事故处理需要延期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③暂扣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办案单位对事故车辆、物品进行损失鉴定; ④执勤民警完成执勤任务后,将《记录表》存根及有关的证、照交回单位,由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⑤当事人持《记录表》前来的,事故处理部门办案人员予以办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处罚的,按照规定从轻处罚。 (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办结。 十一、暂扣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 (一)流程

通知当事人领回暂扣车辆、物品、证件—→办理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手续 (二)操作规范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在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2、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上述人员按要求缴纳了事故责任保证金和预付抢救治疗费后,应当立即归还;

3、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放还车辆和行驶证,但法律规定可以继续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除外;

4、车辆暂扣期满后,交警部门应通知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领回被暂扣的车辆;

5、办理车辆放行时,应当根据上述1—3条不同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1)预付费、保证金收据(需收缴保证金或缴纳医疗抢救费用; (2)车辆技术鉴定书(需检验鉴定); (3)车物损失鉴定书(表)(需检验鉴定); (4)损害赔偿调解书(处理结案)。

6、发还暂扣车辆的,应当填写车辆放行凭证,呈交管股(或事故中队)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当事人到车辆停放地领取车辆;发还暂扣物品、证件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7、当事人全部领回暂扣的车辆、物品、证件的,应当收回《强制措施凭证》。 十二、保证金支付 (一)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审查—→提出支付保证金意见—→呈批开具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有关权利人到指定银行提款 (二)操作规范 1、步骤

(1)当事人提出支付保证金申请的,应提供有关材料,事故处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事由、材料,审查无误的,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审批表》,上报交管股(或事故中队)及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权利人持审批件、保证金存折收据、身份证等材料到交警大队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手续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审批件、身份证件、保证金存折收据等材料,核准无误后,按领导意见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通知书》,收回保证金存折收据,将《通知书》、保证金存折一并交给有关权利人,有关权利人持保证金存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2、一般要求

(1)支付保证金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②案件结案;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送交各方当事人同时办理送达手续。(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方当事人应当面交接,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款项。(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人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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