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节、基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一、基坑工程安全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 的规定。
二、基坑工程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 边荷载、安全防护。一般项目应包括:基坑监测、支撑拆除、作业环境、应急预案。
三、基坑工程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
1)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3)开挖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 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
4)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2、基坑支护
1)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3)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 降排水
1)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2)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 措施;
3)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4、基坑开挖
1)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
和超挖;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3)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 4)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5、坑边荷载
1)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2)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安全防护
1)开挖深度超过 2m 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 范要求;
2)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 应小于 1m,梯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3)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3
四、基坑工程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监测
1)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 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 次数;
3)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2、支撑拆除
1)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 3)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4)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3、作业环境
1)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 2m 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 应设专人监护;
4)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有足够照度的光源。 4 、应急预案
1)基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护变形、漏水等影响基 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应健全,应急的物资、材料、工具、机具 等品种、规格、数量应满 足应急的需要,并应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
五、基坑临边防护方法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000mm时,必须搭设基坑临边防护栏杆。基坑临边防护栏杆采用钢管搭设,设置三道水平杆,立杆间距不大于1800mm,立杆打入地面以下深度 ≥700mm(若基坑顶面有混凝土压顶梁则预埋1φ18钢筋,深度≥500mm、外露150mm,与立杆焊接),防护栏杆下部设置200mm高18mm厚木胶合板挡脚板,防护栏杆的水 平杆、立杆以及挡脚板,必须刷间距为400mm的红白相间的警示油漆。所有水平杆控制伸出立杆外侧100mm;
2、防护栏杆靠基坑侧满挂密目安全网,在醒目处悬挂“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夜间警示灯;
3、基坑排水沟设置在防护栏杆外侧,采取有组织排水。如下图所示:
基坑临边防护
第二节、外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 一、综合管理规定
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外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附着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2、架体高度超过50m(含50m)的双排落地式外架、高度超过20m(含20m)的悬挑外架(悬挑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米或6层,要求分段悬挑)及爬架、提升架等特种外架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完毕后,由方案编制人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编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3、搭设高度不足50m的双排落地式外架,高度不足20m的悬挑外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初审,编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审核签字;
4、由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编审的外架施工方案必须交总包单位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专业分包单位资质、编审人员的资格、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按论证要求进 行修改,编审人员签字是否真实、单位用章是否合规等。审查程序为项目经理部初审、总包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核、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外架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然后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
6、用于架子搭设的材料、构配件,如架管、扣件、安全网、脚手板、钢丝绳、型钢、用做吊环或锚环的圆钢、电动葫芦等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送检, 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外架搭设前,外架施工方案编制人必须向外架施工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员必须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项目专职安全员全程参与监督,交底 完毕、交底双方和监交人均必须在交底单上签字,交底单由交底双方和监交人保存;
8、外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按经审批的外架施工方案搭设,外架搭设完毕后,由项目生产经理组织方案编制人、外架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外架作业班 组长对外架进行验收,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外架投入使用前,外架方案编制人向管理外架的施工员、外架使用班组进行外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