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假日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规定,全体或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
第十条 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1)国际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2)国际儿童节:有14周岁(含)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
上述节假日以公司具体通知为准,各部门节假日当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放假安排,逾期不补休。
第五章 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公司对年休假实行强制管理,员工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年休假,当年未休假期不累计到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部于每年下半年提醒一次未休年假员工进行休假。如至当年度结束仍有员工未提交休假申请,则视为该员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
1、休假时间: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当年入司员工,如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休假天数则根据入司时间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计算公式:当年休假天数=5天(或10天或15天)×
[1-入司月份/12)
2、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上述人员已享受本年度年假,则不再享受下年度年假。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分段使用,每次休假不能少于3天。年休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奖励兑现活动,如为被奖励对象,相应的出游天数优先从年休假中抵扣。
第六章 福利假
第十四条 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公司根据员工司龄给予福利假。
第十五条 福利假休假天数
员工司龄满3年,给予福利假3个工作日。之后,每满1年可增加福利假1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福利假可以分段使用,每次休假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福利假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第七章 探亲假
第十七条 员工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居住地在国内,
且距离员工工作地点超过500公里,可享受探亲假。
1、单身员工探望父母,入司1年后可申请,每年可享受1次,假期为5个工作日。
2、已婚员工探望本人或配偶父母,入司4年后可申请,每4年享受1次,假期为10个工作日。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入司1年后可申请,每年可享受1次,假期为5个工作日。
对于已婚员工,每年度只可在2、3项中选择一种。探亲假不可分段使用。当年未休假期不予累计,期间薪资全额发放。内勤员工探亲路费在合理路线内最高可按普通列车的硬卧或高铁动车的二等座位票价报销。
第十八条 申请探亲假应提交被探望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等能够证明符合公司探亲假条件的材料。
第八章 病假及医疗期
第十九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在工作时间就诊、治疗、住院或在家休养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病假。本着人性关怀原则,公司每季度给予员工一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当季未发生则自动失效,且不可抵扣事假。
病假3天(含)以上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对病假理由不实的,一经查出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自然年度内累计病假达到22个工作日,自动进入医疗期,医疗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时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结束医疗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公司可考虑适当提高医疗期间待遇,另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 薪资待遇 1、内勤员工
(1)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下,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1%;
(2)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2%;
(3)医疗期期间每天减发当月标薪的2%,医疗期超过22天的停发绩效奖金和停发除法定福利之外的其它月度福利(如通讯补助、误餐补助、交通补助、地区补贴等,节日津贴继续发放),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按比例减发年终奖。
年终奖计算方式:应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总额×[1-(病假或医疗期天数/全年标准工作日)]
2、外勤员工
(1)外勤员工的病假扣款基数按基本工资×1.25执行。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含)以下,每个工作日扣减1%;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每个工作日扣减2%。
(2)病假超过22天进入医疗期的,另停发绩效提奖及除法定福利外的其它福利,但确保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度累计病假达到2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原则上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不得为B及以上,同时不能参加当年度及次年度职衔调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孕期、哺乳期申请休病假的女员工,从休病假之日起计算医疗期。超过医疗期仍不能到岗工作的,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同时取消年终奖。期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