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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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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为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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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容。

第九条 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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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林区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每年要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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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考核。

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建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级公益林实行等级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一级: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级自然保护区、级森林公园、江头的林地。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在重要水库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HJ/T338-2007)》标准确定)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荒漠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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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二级: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 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采沙、取土,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九条 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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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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