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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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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

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装[2015]3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

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装〔2015〕37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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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创新,积极研制首台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包括研制单位自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自主装备的积极性,以示范应用带动高端智能装备突破,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国内或本市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2 / 3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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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经信装[2015]3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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