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规划,国防科工局成立总体专家组和专题专家组,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规划思路。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划思路和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单位)国防基础科研规划建议。国防科工局在规划思路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划建议,组织编制规划与指南。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适时组织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在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开展规划中期和五年评估。
第四章 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国防科工局对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查,依据财政部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经综合平衡,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及财政部下达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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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月底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 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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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批。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项目任务书审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附件)重点论证开展研究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以及预期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附项目建议书份)。重大项目建议书应提交技术成熟度评价报告(附件,份)。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项目建议书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研究成果、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所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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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将评估或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评估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五)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建议书评估或评审结论、规划总经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控制指标,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经综合平衡,商财政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划有效期内未被立项批复的项目将从项目储备库中删除。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个月内或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时限要求,上报项目任务书(附件,份)。项目任务书重点论证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体技术方案、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任务分工、经费细化测算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承研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编报项目任务书。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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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查与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编制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预期成果与技术指标先进性,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四)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将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任务书和相关意见报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任务书评审或评估意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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